[法律顧問網.涉外]4月11日中級人民法院第11審判庭,廣告牌合作糾紛案二審第四次開庭,法院組織原被告對法院再次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外委托的評估報告進行質證。法庭經院領導決定并與司法鑒定中心協(xié)調,讓2008年中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的XX資產評估公司就被告申請的廣告牌成本問題,按照最低成本標準進行再次鑒定。庭前,法院對原告和二被告分別送達了傳票,二被告未到庭。
該案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趙麗娜和代理人傅X當庭指出此次做出的評估報告所依據的鑒定材料均是2008年的評估報告內容和2010年法院調取的收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評估人員2010年方首次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2008年自稱出現(xiàn)場對鑒定對象所測尺寸、材質等均不得采信;且本案數(shù)次評估,評估公司均未通知原告到場,違反評估相關程序規(guī)定,是違法和無效的。代理人當庭表示,法庭屢次三番對被告申請的鑒定做鑒定和質證,是將評估公司與被告違法違規(guī)操作的后果轉嫁到原告頭上,案件久議不決的根源在于司法鑒定中心委托了一個不正規(guī)的評估公司,非但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而且程序嚴重違法,在不通知原告和法院在場的情況下就由當時不具備資質的人看了現(xiàn)場,證據現(xiàn)在已經滅失或者已被被告再次出售贏利或使用,其不能舉證的敗訴責任不應轉嫁于原告。
對該鑒定報告質證結束后,趙麗娜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出廣告牌設置和轉讓必須經過嚴格審批而非僅僅是備案,因此被告所謂的轉讓是虛假的,是違反該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的觀點。合議庭將原告及其代理人觀點記錄在卷。
庭審結束后,二代理人應應當事人要求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抓民商的院長反映。董院長在聽完原告對法院久議不決及存在的程序瑕疵問題看法的闡述后,首先對案情進行了簡單的分析,除對瑕疵程序做出一定要糾正的表示,還認真而簡要地將二審法院為減少當事人訟累---避免反復發(fā)還重審同時又查清案情事實所作的努力,并承諾:法院一定會做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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