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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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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放棄訴訟請求,反訴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1/1/13 17:09:00 |
增加、放棄訴訟請求,反訴 法庭調查終結前,原告增加、放棄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庭可以合并審理。 一、增加訴訟請求 增加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后,于原來訴訟請求以外,再提出另外的訴訟請求,以合并于原來的訴訟請求中。增加訴訟請求在實踐中常見有增加訴訟標的金額,如原訴要求返還20萬,后增加40萬;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如原訴請求為享有署名權,增加請求為賠償精神損失。增加訴訟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應是同一對當事人;(2)與原來訴訟請求的事實、理由有牽連關系或同一關系;(3)屬于同一法院管轄;(4)屬于同一訴訟程序;(5)增加訴訟請求一般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所以,原告根據法庭調查所掌握和確認的新證據,應當及時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及時增加訴訟請求,可以使糾紛一并解決,節(jié)省人力、物力、時間。 在行政訴訟中除會發(fā)生增加訴訟請求外,還會發(fā)生合并審理的情況,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或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又如在訴訟中,原告不服被告又作出的新的行政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當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時,作為被告可以先從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上去尋找反駁原告的理由,如提出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另外,針對新的訴求還可提出對新增的訴訟請求要求法庭延期審理,并給予15天答辯期,使被告有充分時間商量對策、搜集證據、充分舉證、反駁原告。 二、放棄訴訟請求 放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根據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據認為自己訴求沒有事實(證據)依據和法律根據,明顯得不到法庭支持或在其他情況下,原告可以對訴訟請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放棄。部分放棄不影響對不放棄部分的繼續(xù)審理,全部放棄在沒有反訴的情況下,類似撤訴。原告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符合這樣一些條件:(1)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審查準許。因為實踐中有時原被告雙方私下和解,而和解內容有違法律或侵害到國家利益。因此,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經法庭審查許可。(2)放棄訴訟請求的申請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提出,但必須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出。 放棄訴訟請求是原告的實體權利的放棄和訴訟權利的放棄,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訴訟請求可以使原告減少損失,比如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可取回已交給法院的一半訴訟費。 作為被告,對原告放棄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應分辨是全部放棄還是部分放棄,若全部放棄,被告沒有反訴則結案,如果反訴了,則繼續(xù)訴訟,但反訴一定要在法院同意原告放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法院已決定撤銷案子,被告就不能再反訴。若原告是部分放棄訴訟請求,則法庭要就末放棄部分繼續(xù)審理。 按照法理,放棄訴訟請求不同于撤訴。撤訴是訴權的放棄,放棄之后理應還可另行起訴。放棄訴訟請求是實體權的放棄,放棄之后一般不得再行起訴。所以,當事人一般不宜采取放棄訴訟請求的提法,而采取撤訴的做法。但在某些和解過程中,放棄訴訟請求往往成為和解的條件之一。 在行政訴訟中,司法解釋對撤訴有特別規(guī)定,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原告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因在法定期間內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訴訟費用申請,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的,原告在起訴期間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原告不申請撤訴或申請撤訴未獲準許,人民法院應繼續(xù)審理被訴的原具體行政行為。 三、及時反訴 民事被告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若發(fā)現自己合法權益被原告侵犯,而該利益與本訴之訴訟事實、理由、訴訟標的有牽連關系,被告應提出反訴。例如,某案原告訴稱租用被告?zhèn)}庫,已付3年租金,因被告在原告使用倉庫中刁難原告,發(fā)生矛盾,使用1年后停止使用,現訴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后2年租金。被告答辯認為,在原告實際租用倉庫1年中,被告沒有違約行為,相反原告至今末付租金,被告不但沒有收到租金,相反為了原告使用倉庫還花去7萬元裝修費,支付倉庫保衛(wèi)人員每月工資費。在該案中,若被告不反訴,即使法庭認定原告確確實實末付過租金,那么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要求返還2年租金的訴訟請求,不會判決原告應支付使用1年倉庫費用。對于被告提出的裝修費、工人工資等支出,因與原告訴訟請求無關,不予審理,從此案可見,被告若要收回倉庫租金、收回解除合同的損失費,包括裝修費、工人工資,必須及時反訴。只有反訴才能在同一訴訟中徹底解決糾紛,如不反訴,一則可能放棄了訴權,二則另行起訴又成訟累,實不合算。 反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反訴的被告就是本訴的原告;(2)反訴在本訴起訴之后,法庭調查結束之前提出;(3)反訴與本訴同屬一個訴訟程序,一個法院管轄;(4)反訴是為了抵銷、排斥、吞并本訴,即反訴必須與本訴有牽連關系。 及時反訴而不是另起行訴有如下好處:(1)簡化程序,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訴訟時間;(2)可以避免在相關問題上由兩個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3)使本訴被告之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也促使本訴的審理解決;(4)逼使本訴原告無法撤訴,還能使雙方權利義務在執(zhí)行時一并解決。 當然,有時出于勝訴技巧上的考慮,有的當事人明知可以反訴而不提出,寧可本訴結束后另行起訴。這一般發(fā)生在反訴不僅可以由本訴受理之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另一法院受理管轄的情況下,而當事人從地理位置、訴訟方便、甚至從避免地方保護出發(fā),認為另行起訴更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特殊情況下,不反訴而另行起訴是可以的,是被告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正常情況下,被告及時反訴應當更有利。 如果被告不愿采用反訴方法而想另行起訴,要特別注意須等本訴審結后才提出。如果本訴未審結,被告不反訴而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訴,受理法院會提出合并審理的主張,而且先行起訴中的原告也會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其他法院移送案件于本訴受理之法院合并審理,從避免兩個法院作出相關問題上相互矛盾之判決,法院也可能會合并審理。因此,如果被告一定要另行起訴,一可等本訴結案后再訴,二可在訴訟請求、訴訟主體等方面從訴訟技巧上作點變動。如上述倉庫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告可讓裝修工程隊或倉庫值勤人員出面作原告,請求支付裝修費和工資,因為倉庫裝修合同中寫明發(fā)包人是原告,而被告代墊了裝修費。 在行政訴訟中,因行政案件性質決定了不存在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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