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使用哥哥的身份證冒用哥哥的名字進行結婚登記,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劉某便狀告夫兄婚姻無效。2月26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婚姻無效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2007年10月,弟弟王小某與原告劉某相識并同居生活,后劉某懷孕,因王小某未到結婚年齡,王小某使用哥哥王某的身份證與劉某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隨著時間的推移,王某有了自己的對象,準備結婚,而王小某與劉某的感情亦日益淡漠。劉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其與王某的婚姻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庇纱丝梢,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定的,除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無效婚姻的情形。從本案事實看,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均不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因此,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其訴由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