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這里必須注意兩點:
(1)必須是訂約后發(fā)生的事件;
(2)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約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為了使不可抗力的范圍具體化,我國有關法律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具體有如下幾種:
第一,自然災害。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fā)生并影響人們的生產(chǎn)和生活,阻礙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國法律將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責任。
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政府當局頒發(fā)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某些運輸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發(fā)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供證明。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 【不可抗力免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