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類 廣 告 管 理 辦法
1995年 11月 17日國(guó)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39號(hào)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了加 強(qiáng) 對(duì) 酒 類 廣 告 的 管 理 , 保 護(hù) 消 費(fèi) 者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維 護(hù) 社 會(huì) 良 好 風(fēng) 尚 , 根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guó) 廣 告 法 》 (以 下 簡(jiǎn) 稱 《 廣 告 法 》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 及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xì) 則 》 , 制 定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法 所 稱 酒 類 廣 告 , 是 指 含 有 酒 類 商 品 名 稱 、 商 標(biāo) 、 包 裝 、 制 酒 企 業(yè) 名 稱 等內(nèi) 容 的 廣 告 。
第 三 條 發(fā) 布酒 類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遵 守 《 廣 告 法 》 和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第 四 條 廣 告主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設(shè) 計(jì) 、 制 作 、 發(fā) 布 酒 類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具 有 或 者 提 供 真 實(shí)、 合 法 、 有 效 的 下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營(yíng) 業(yè) 執(zhí) 照 以及 其 他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yíng)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二 )經(jīng) 國(guó) 家 規(guī) 定或 者 認(rèn) 可 的 省轄 市 以 上 食 品 質(zhì) 量 檢 驗(yàn) 機(jī) 構(gòu) 出 具 的 該 酒 符 合 質(zhì) 量 標(biāo) 準(zhǔn) 的 檢 驗(yàn) 證 明 ;
(三 )發(fā) 布 境 外 生產(chǎn) 的 酒 類 商 品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有 進(jìn) 口 食 品 衛(wèi) 生 監(jiān) 督 檢 驗(yàn) 機(jī) 構(gòu) 批 準(zhǔn) 核 發(fā) 的 衛(wèi) 生 證 書 ;
(四 )確 認(rèn) 廣 告 內(nèi)容 真 實(shí) 性 的 其他 證 明 文 件 。
任 何 單 位 和 個(gè) 人 不 得 偽 造 、 變 造 上 述 文 件 發(fā) 布 廣 告 。
第 五 條 對(duì) 內(nèi)容 不 實(shí) 或 者 證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酒 類 廣 告 , 廣 告 經(jīng) 營(yíng) 者 不 得 經(jīng) 營(yíng) , 廣 告 發(fā) 布 者不 得 發(fā) 布 。
第 六 條 酒 類廣 告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衛(wèi) 生 許 可 證 的 事 項(xiàng) , 并 不 得 使 用 醫(yī) 療 用 語 或 者 易 與 藥 品 相 混淆 的 用 語 。
經(jīng) 衛(wèi) 生 行 政 部 門 批 準(zhǔn) 的 有 醫(yī) 療 作 用 的 酒 類 商 品 , 其 廣 告 依 照 《 藥 品 廣 告審 查 辦 法 》 和《 藥 品 廣 告 審 查 標(biāo) 準(zhǔn) 》 進(jìn) 行 管 理 。
第 七 條 酒 類廣 告 中 不 得 出 現(xiàn) 以 下 內(nèi) 容 :
(一 )鼓 動(dòng) 、 倡 導(dǎo)、 引 誘 人 們 飲酒 或 者 宣 傳 無 節(jié) 制 飲 酒 ;
(二 )飲 酒 的 動(dòng) 作;
(三 )未 成 年 人 的形 象 ;
(四 )表 現(xiàn) 駕 駛 車、 船 、 飛 機(jī) 等具 有 潛 在 危 險(xiǎn) 的 活 動(dòng) ;
(五 )諸 如 可 以 “ 消 除 緊 張 和 焦慮 ” 、 “ 增 加 體 力 ” 等 不 科 學(xué) 的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
(六 )把 個(gè) 人 、 商業(yè) 、 社 會(huì) 、 體育 、 性 生 活 或 者 其 他 方 面 的 成 功 歸 因 于 飲 酒 的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
(七 )關(guān) 于 酒 類 商品 的 各 種 評(píng) 優(yōu)、 評(píng) 獎(jiǎng) 、 評(píng) 名 牌 、 推 薦 等 評(píng) 比 結(jié) 果 ;
(八 )不 符 合 社 會(huì)主 義 精 神 文 明建 設(shè) 的 要 求 , 違 背 社 會(huì) 良 好 風(fēng) 尚 和 不 科 學(xué) 、 不 真 實(shí) 的 其 他 內(nèi) 容 。
第 八 條 在 各類 臨 時(shí) 性 廣 告 活 動(dòng) 中 , 以 及 含 有 附 帶 贈(zèng) 送 禮 品 的 廣 告 中 , 不 得 將 酒 類 商 品作 為 獎(jiǎng) 品 或 者 禮 品出 現(xiàn) 。
第 九 條 大 眾傳 播 媒 介 發(fā) 布 酒 類 廣 告 , 不 得 違 反 下 列 規(guī) 定 :
(一 )電 視 : 每 套節(jié) 目 每 日 發(fā) 布的 酒 類 廣 告 , 在 特 殊 時(shí) 段 (19∶ 00- 21∶ 00)不 超 過 2條, 普 通 時(shí) 段 每 日 不 超 過 10條 ;
(二 )廣 播 : 每 套節(jié) 目 每 小 時(shí) 發(fā)布 的 酒 類 廣 告 , 不 得 超 過 2條 ;
(三 )報(bào) 紙 、 期 刊: 每 期 發(fā) 布 的酒 類 廣 告 , 不 得 超 過 2條 , 并 不 得 在 報(bào) 紙 第 一 版 、 期刊 封 面 發(fā) 布 。
第 十 條 違 反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 廣 告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處 罰 。
第 十 一 條 違反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 廣 告 管 理 施 行 細(xì) 則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處 罰。
第 十 二 條 違反 本 辦 法 第 六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 廣 告 法 》 第 四 十 一 條 、 第 四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處 罰。
第 十 三 條 違反 本 辦 法 第 七 條 、 第 八 條 、 第 九 條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 廣 告 法 》 第 三 十 九 條 規(guī)定 處 罰 。
第 十 四 條 本辦 法 由 國(guó)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解 釋 。
第 十 五 條 本辦 法 自 199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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