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告 語 言 文 字 管理 暫 行 規(guī) 定
1998年 1月 15日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4號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理 局 令 第 86號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促進 廣 告 語 言 文 字 使 用 的 規(guī) 范 化 、 標 準 化 , 保 證 廣 告 語 言 文 字 表 述 清 晰 、 準確 、 完 整 , 避 免 誤導 消 費 者 , 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和 國 家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 制 定 本規(guī) 定 。
第 二 條 凡 在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發(fā) 布 的 廣 告 中 使 用 的 語 言 文 字 , 均 適 用 本 規(guī) 定 。
本 規(guī) 定 中 所 稱 的 語 言 文 字 , 是 指 普 通 話 和 規(guī) 范 漢 字 、 國 家 批 準 能 用 的 少數(shù) 民 族 語 言 文字 , 以 及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使 用 的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
第 三 條 廣 告使 用 的 語 言 文 字 , 用 語 應 當 清 晰 、 準 確 , 用 字 應 當 規(guī) 范 、 標 準 。
第 四 條 廣 告使 用 的 語 言 文 字 應 當 符 合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的 要 求 , 不 得 含 有 不 良 文化 內(nèi) 容 。
第 五 條 廣 告用 語 用 字 應 當 使 用 普 通 話 和 規(guī) 范 漢 字 。
根 據(jù) 國 家 規(guī) 定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可 以 使 用 方 言 播 音 的 節(jié) 目 , 其 廣 告 中可 以 使 用 方 言;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使 用 少 數(shù) 民 族 語 言 播 音 的 節(jié) 目 , 其 廣 告 應 當 使 用 少 數(shù) 民 族語 言 文 字 。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廣 告 用 語 用 字 參 照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語 言 文 字 單 行 條 例》 執(zhí) 行 。
第 六 條 廣 告中 不 得 單 獨 使 用 漢 語 拼 音 。 廣 告 中 如 需 使 用 漢 語 拼 音 時 , 應 當 正 確 、 規(guī) 范, 并 與 規(guī) 范 漢 字 同時 使 用 。
第 七 條 廣 告中 數(shù) 字 、 標 點 符 號 的 用 法 和 計 量 單 位 等 ,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和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第 八 條 廣 告中 不 得 單 獨 使 用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
廣 告 中 如 因 特 殊 需 要 配 合 使 用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時 , 應 當 采 用 以 普 通 話 和 規(guī)范 漢 字 為 主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為 輔 的 形 式 , 不 得 在 同 一 廣 告 語 句 中 夾 雜 使 用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 廣告 中 的 外 國 語 言文 字 所 表 達 的 意 思 , 與 中 文 意 思 不 一 致 的 , 以 中 文 意 思 為 準 。
第 九 條 在 下列 情 況 下 , 廣 告 中 使 用 的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不 適 用 第 八 條 規(guī) 定 :
(一 )商 品 、 服 務通 用 名 稱 , 已注 冊 的 商 標 , 經(jīng) 國 家 有 關(guān) 部 門 認 可 的 國 際 通 用 標 志 、 專 業(yè) 技 術(shù) 標 準 等 ;
(二 )經(jīng) 國 家 有 關(guān)部 門 批 準 , 以外 國 語 言 文 字 為 主 的 媒 介 中 的 廣 告 所 使 用 的 外 國 語 言 文 字 。
第 十 條 廣 告用 語 用 字 , 不 得 出 現(xiàn) 下 列 情 形 :
(一 )使 用 錯 別 字;
(二 )違 反 國 家 法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使 用 繁 體 字 ;
(三 )使 用 國 家 已廢 止 的 異 體 字和 簡 化 字 ;
(四 )使 用 國 家 已廢 止 的 印 刷 字形 ;
(五 )其 他 不 規(guī) 范使 用 的 語 言 文字 。
第 十 一 條 廣告 中 成 語 的 使 用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不 得 引 起 誤 導 , 對 社 會 造 成 不 良影 響 。
第 十 二 條 廣告 中 出 現(xiàn) 的 注 冊 商 標 定 型 字 、 文 物 古 跡 中 原 有 的 文 字 以 及 經(jīng) 國 家 有 關(guān) 部 門認 可 的 企 業(yè) 字 號 用字 等 , 不 適 用 本 規(guī) 定 第 十 條 規(guī) 定 , 但 應 當 與 原 形 一 致 , 不 得 引 起 誤 導 。
第 十 三 條 廣告 中 因 創(chuàng) 意 等 需 要 使 用 的 手 書 體 字 、 美 術(shù) 字 、 變 體 字 、 古 文 字 , 應 當 易 于辨 認 , 不 得 引 起 誤導 。
第 十 四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第 四 條 的 , 由 廣 告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關(guān) 責 令 停 止 發(fā) 布 廣 告 , 對 負 有 責 任的 廣 告 主 、 廣 告 經(jīng)營 者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視 其 情 節(jié) 予 以 通 報 批 評 ,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額 三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但 最 高 不 超 過三 萬 元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 處 以 一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 十 五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其 他 條 款 的 , 由 廣 告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關(guān)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能 改 正的 , 對 負 有 責 任 的廣 告 主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處 以 1萬 元 以下 罰 款 。
第 十 六 條 本規(guī)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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