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將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的決議
【標 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將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的決議 【分 類】 憲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79年09月13日 【實施時間】 1979年09月13日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鎮(zhèn)設立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如果能夠作好準備工作,也可以在一九七九年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將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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