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判決某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共5000元。
王某于2010年6月4日受聘于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9月3日,雙方補簽了一份試用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4月至2010年9月4日止。雙方在試用合同中約定,王某試用期月薪為稅前2000元。同年9月4日,公司以王某不勝任會計的崗位、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了她。
之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兩倍工資6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2000元等。仲裁委裁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通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系!督K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jīng)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F(xiàn)公司違法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王某半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元(2000元/月*0.5個月)、兩倍工資4000元。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李正暉 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