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趙琦玉 劉冠南 通訊員/穗法宣)《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已經有一個半月,新法帶來了哪些變化?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情況怎樣?日前,為了統(tǒng)一新法實施后的裁判尺度,廣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在花都召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暨刑法修正案(八)培訓班,并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前來授課。昨日,筆者前往探訪該培訓班,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醉駕入刑、未成年人犯罪等熱門話題回答了筆者的提問。
醉駕量刑應考慮多方面因素
醉駕案定罪后如何量刑?廣州市中院刑事審判庭一庭庭長萬云峰認為,醉駕案判輕還是判重,應考慮犯罪后果、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單純憑酒精含量來裁量。
廣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長鐘育周則認為,司法實踐中應審查被告人是否曾有過醉駕行政處罰記錄、醉駕后是否抗拒約束、醉駕同時是否有其他違反交通法規(guī)情形、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實際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和賠償損失情況等。
刑事案件判決不能只重口供
根據(jù)“兩院三部”新的有關司法解釋,對于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不能只側重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廣州中院研究室法官認為,在新的證據(jù)規(guī)則指導下,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能對疑點和矛盾加以排除或者合理解釋。面對定罪證據(jù)存疑的案件,定不了的堅決不定,判不了的堅決不判,絕對不允許為“消化”案件而定罪,在定罪標準上沒有通融的余地。
“在刑事判決書的撰寫上,必須將客觀證據(jù)放在前面,將言詞類證據(jù),特別是被告人供述一定要放在證據(jù)的最后!比f云峰說。
從寬處理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規(guī)定作了三項修改,其中包括對累犯制度的修改,規(guī)定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新規(guī)被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更加從寬”。萬云峰對于未成年犯的這條新規(guī)認為,按照司法精神,對未成年人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在今年5月1日之前犯罪的未成年犯有累犯情節(jié)的,依法仍然應當算作累犯。
萬云峰介紹,中央政法委明確指出,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情況進行考評,既考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情況,也考評依法從寬處理的情況,特別是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輕微的人員依法適用“兩減少、兩擴大”,即依法減少判刑,擴大非罪處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減少監(jiān)禁刑,擴大適用非監(jiān)禁刑。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