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從該院2010年初至目前審理結案的300多件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100件研究后發(fā)現(xiàn),在100件案件中,有28件案件的女方當事人主張曾遭受過男方家庭暴力,占全部抽樣案件的28%。其中共有8人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占全部案件的8%,但只有1人獲得了法院支持,在28個當事人中占3.5%。其余均因證據不足,未獲得法院支持。調研結果顯示,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且當事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法律保護。
張女士與劉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結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張女士稱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劉某多次用言語及刀械威脅張女士,對張女士實施打罵等暴力行為。2009年8月,劉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脅迫張女士簽訂兩份財產分割協(xié)議書,2010年2月,劉某糾集他人將張女士打傷,張女士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目前正在處理中。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確認之前的財產分割無效。
劉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且張女士認為劉某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為此張女士曾兩次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劉某糾集他人將其打傷,現(xiàn)雙方的夫妻關系已難以維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張女士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應予準許。關于張女士要求確認協(xié)議無效的訴求,因張女士認為其與劉某所簽協(xié)議系在劉某脅迫下簽訂的,且其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此關于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應在公安機關對有關情況進行處理后,張女士可另行起訴要求解決。近日,北京一中院判決準許張女士與劉某離婚,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而另一起案件中,小潔(女)與趙某于2009年3月結婚,婚后趙某多次毆打小潔,致使小潔不敢回家。后小潔起訴離婚,并要求趙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小潔在庭審中提交了趙某于2010年書寫的兩份保證書寫明:“我(趙某)多次暴力毆打小潔,2008年10月第一次動手打小潔,把她的頭和臉都打腫了。2009年2月第二次打,……2010年1月23日晚第六次無緣無故毆打其五分鐘……”“我從與她結婚以來多次因為一點小事而毆打她,最終致使她離家出走,特向她做出書面保證:1.我保證以后不再動手打她;2.保證今后每月讓她回娘家一次;3.我保證今后與她一起分擔家務勞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該案的證據情況,小潔提交的保證書能夠證明趙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毆打小潔,故對于趙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由于趙某的行為給小潔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法院判決趙某應當向小潔支付5萬元損害賠償金。
■法官提醒
受害者要增強取證意識
在法院審理的類似離婚案件中,雖然有很多婦女主張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法院最終很少認定家庭暴力成立,從而使婦女獲得賠償?shù)纳僦稚,北京一中院法官經分析認為,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少認定發(fā)生暴力的證據。由于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兩人日常生活中,一般不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場。多數(shù)受暴者礙于面子不愿公開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實;為了給孩子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不激化家庭矛盾,受暴者往往忍氣吞聲、遷就對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發(fā)性,對行為實施的過程、結果保全相應的證據存在困難;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內的社會公眾,證據保全意識比較欠缺。
二是受暴方提供的證據不能構成完整證據鏈。現(xiàn)實中確實有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去醫(yī)院就診,但因病例中往往沒有傷害是因家庭暴力所致的記載,故醫(yī)院診斷書、病例及藥費發(fā)票等證據不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仍不足以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