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的定性
隨著我國現(xiàn)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前后作出了三種不同規(guī)定,相應出現(xiàn)了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三個概念。 2001年12月2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即:“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可見,自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以后,1994年以后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不再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結婚登記是成為合法夫妻的必要條件,舉行婚禮并不能使男女雙方成為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兩人開始同居的時間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即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因此,同居關系不同于事實婚姻,更不同于婚姻,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婚姻法》沒有溯及力,確定男女雙方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需依據(jù)雙方同居的時間予以判斷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
結婚了可以離婚,那么,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請求解除呢?男女雙方同居基本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當然可以通過雙方協(xié)商的解除。如果一方糾纏,另一方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訴諸法律的,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里有兩個例外,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除外,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要求解除時,法院均準予解除。二、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因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為了當事人解決財產分割和子女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這里說明一下,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解除不同,事實婚姻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時,法院要根據(jù)婚姻雙方的實際情況而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法院按雙方具有婚姻關系處理,同時,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手續(xù);而同居關系的解除,法院不予受理,總體上看來,解除同居關系主要靠雙方的協(xié)商溝通。
三、同居協(xié)議的效力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前或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簽訂“同居協(xié)議”的做法在未婚青年中悄悄流行起來,同居者試圖以此將易變的同居關系加以穩(wěn)固。對同居協(xié)議的性質和效力,一種觀點認為簽同居協(xié)議是將愛情買賣了,將經濟上的合同關系引入同居關系,以金錢保證來確立同居關系,是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應當認定為完全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同居簽協(xié)議為解決今后可能產生的糾紛提供了依據(jù),應當認定為有效并予以執(zhí)行。
筆者認為,同居協(xié)議是否有效,需結合簽訂協(xié)議當事人的意識狀況及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來看。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1)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只要同居協(xié)議不侵害任何一方的人身自由,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但如:“不得解除同居關系,否則××將賠償××現(xiàn)金××元”的“同居保證協(xié)議”,因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甚至可以說是一種錢性交易,違反了道德要求和公序良俗,不符法律規(guī)定,故屬無效協(xié)。但是其他的關于財產方面的協(xié)議,如果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該確認其合法效力。
筆者在這里提醒同居的男女,同居關系畢竟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簽訂的協(xié)議也不一定完全得到法律的支持,要達到共同生活的目的,還應通過結婚登記的方式。但是如果一定堅持同居,為防止以后的糾紛,簽訂同居協(xié)議是一個不錯的方法。同居協(xié)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 、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約定;2 、孩子的撫養(yǎng)教育;3 、家庭成員間關系的約定;4 、同居關系解除的約定;5、補償約定等等。男女雙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同居協(xié)議中作出一些適合自己的特別約定。
四、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免不了雙方財產共有,分手時少不了財產分割方面的爭執(zhí)。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自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從法律規(guī)定而言,雙方同居前的個人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若證明不了是雙方的,那么財產登記在哪方名下,即屬哪方的。至于房屋,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對于必須登記的不動產,因為其價值高,對雙方的影響較大,必須采取謹慎處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非登記一方沒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且登記方又否認不動產系雙方購置,則該不動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屬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筆者認為,解除同居關系時,首先應尊重雙方自愿協(xié)商同意達成的財產處理協(xié)議,只要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按協(xié)議處理。如果同居的雙方就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同居期間財產爭議提起的訴訟可以受理,對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起訴,不予受理。
五、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yǎng)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或已婚男女與第三方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非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因血親形成的,所以無論父母方是合法夫妻,還是非法兩性關系所生子女,在權利義務上都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可見,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男女雙方由于主觀或客觀等因素解除同居關系,但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因父母同居關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基于血緣產生的,即使男女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對同居期間所生子女仍負有扶養(yǎng)、教育義務,非婚生子女無論由生父或生母任何一方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雖然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仍奉告同居男女慎重行之。因為父母雙方的非法兩性行為會給非婚生子女帶來很多負面、消極的影響,現(xiàn)實中諸多實際問題難以解決,如非婚生子女的戶口、上學、認領等問題。首先,人們在道德觀念上是不接受非法兩性關系的;其次,這種觀念上的不認可又波及到他們非法結合生產的非婚生子女身上。這對非婚生子女來說是極不公平的。為了使下一代不再背負父母非法關系的陰影,請依法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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