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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法院一紙判決他竟“合法”有兩妻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1/5 16:38:00

20年姻緣終離散

  現(xiàn)役軍人安寧上個世紀60年代末從湖南入伍,在重慶駐軍某部服役,不久提了干。1976年6月,安寧回老家探親,與放暑假在家度假的女大學生梅華相識后相戀。1976年12月15日結成連理。先后生育兩個女兒。隨后梅華隨軍來到重慶,在一所中學工作。

  解決了夫妻兩地分居之苦后,安寧一心撲在部隊建設上,不斷展現(xiàn)自己的領導才能,上級器重他,年紀輕輕就走上了校級主要領導崗位,成為某部隊年輕的校級軍官。

  1995年2月部隊調防,安寧隨部隊調到四川南充,夫妻不得不再次兩地分居。每當星期天或節(jié)假日,梅華要安寧回家。安寧是部隊的主要領導,行動有嚴格的紀律,不可能時時處處滿足梅華的要求。安寧在電話中向妻子加以解釋時,梅華總是不大相信,懷疑丈夫對她不忠。她要求安寧從早到晚的行蹤都必須一一告知。安寧回到家,梅華便檢查他的衣服口袋和公文包,監(jiān)聽安寧接打電話,外出撞見安寧與女性交談,總要向對方盤問,有時弄得安寧的同事和朋友十分難堪。

  考慮到已有近20年的夫妻感情,安寧對梅華的作為一再忍讓,梅華多疑的心卻日甚一日,乃至弄得安寧無法工作。無奈之下,1996年7月,安寧向部隊寫了離婚申請,上級黨委召開專門會議,于同年9月下達了同意安寧離婚的批復。梅華也表示愿意離婚。1996年12月15日,就在他們結婚20周年的這一天,他們雙雙走進南充市順慶區(qū)民政局,填寫了格式化的離婚協(xié)議。因雙方未帶結婚證,梅華未帶戶口簿、身份證、單位介紹信等,離婚證未能辦妥。12月17日,安寧和梅華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領取了“順婚處字151號離婚證”書。

  反悔離婚狀告民政局

  離婚后,安寧經過一段時間的心理調試,從痛苦的陰影中挺了過來,并調到西安某部工作。不久,經人介紹,認識了白玲,兩人性情相投,于1997年8月1日舉行婚禮,組成了新的家庭。

  但梅華獲悉安寧再婚后,心里極不平衡。8月12日,她向有關部門寫信,訴說安寧拋棄她的不幸遭遇。后來她又對一律師稱,安寧是采用欺騙手段弄到的離婚證,請求律師用法律手段挽回她的婚姻。律師聽后深感震驚,即給民政部致函,稱安寧“不僅采用欺騙、脅迫的手段,而且偽造了大量的證件,領取了離婚證。其離婚手續(xù)不齊、程序錯誤、條件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特申請復議并撤銷安寧與梅華的離婚證。”南充市民政局,根據民政部的批示意見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進行了走訪、調查,確認安寧、梅華協(xié)議離婚時所持的相關文件、介紹信合法有效。

  1997年11月16日,順慶區(qū)民政局以南順民發(fā)(1997)66號文件復函,確認安寧、梅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梅華不服,于1998年1月向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民政局所頒發(fā)的離婚證無效并賠償梅華的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法院經審查,認為梅華領取離婚證后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60日內并未提起復議,民政局的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梅華提起行政訴訟距民政局行政行為已超出一年多,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對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華不服,向南充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充中院經審查駁回梅華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

  梅華拿出“秋菊打官司”的精神,一次又一次地提出申訴。2001年4月20日,南充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市、區(qū)兩級法院的裁定,指定順慶區(qū)法院立案審理。

  梅華狀告民政部門,安寧作為第三人同樣被推上了被告席。

  順慶區(qū)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10月10日公開庭進行了審理。

  梅華訴稱,離婚不是我的自愿,我是迫于哄騙、昏厥的情況下,第三人安寧強行拉著我的手在他們準備好的文件上簽字。在辦理離婚時,女方缺乏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介紹信等,請求判令被告撤銷非法離婚登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

  順慶區(qū)民政局辯稱:1996年12月15日,安、梅一同到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登記,填寫了離婚申請、財產分割協(xié)議、子女撫養(yǎng)協(xié)議,因梅華稱結婚證已丟失。工作人員便告知兩人回去要單位出具一份婚姻狀況的證明,并注明結婚證丟失的情況。12月17日,兩人再次來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手續(xù)。工作人員筆錄了兩人自愿離婚的談話內容,再次審查了部隊出具的介紹信、離婚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自愿離婚筆錄、財產分割協(xié)議、子女撫養(yǎng)協(xié)議書。兩人自愿在申請書上簽了字,被告即依法給兩人頒發(fā)了離婚證。原告請求撤銷離婚登記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安寧的代理律師向法庭陳述并提供了其進行深入調查所獲的證據材料,認為,原告和第三人安寧離婚,完全是雙方自愿、合意之結果,意思表示真實,民政局發(fā)給離婚證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不應撤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辦理原告與第三人的離婚登記時,僅憑第三人所在部隊的批復等證明,原告未持本人身份證明和自己所在單位婚姻證明辦理了離婚登記,民政局未嚴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證件,屬工作疏忽。但考慮到離婚登記后時間已長達五年之久,雙方也無法相處,況且第三人又與他人結婚,家庭生活穩(wěn)定,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不予撤銷為宜。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南充市順慶區(qū)民政局順婚處字第151號離婚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撤銷離婚證

  梅華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7月25日,南充中院作出判決認為:本案被上訴人順慶區(qū)民政局無上訴人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介紹信和上訴人及第三人的結婚證等法定證件,在不具備離婚登記必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離婚登記,其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南充市順慶區(qū)民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上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在一、二審中未提供事實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撤銷順慶區(qū)民政局1996年12月17日順婚處字第151號離婚證。

  省高院提審:離婚合法有效

  二審法院依法判決安寧與梅華的離婚無效后,就意味著兩人從前的合法婚姻關系得于恢復,他們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夫妻。而安寧與再婚妻子的婚姻也是經過合法登記,在沒有依法解除之前,安寧就是擁有兩個妻子的人,這意味著安寧已構成民事重婚。

  頂著巨大的壓力,安寧再次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同時,又向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2002年10月13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南充中院的行政判決與法理相悖,適用法律不當。于是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以川檢民行抗字(2002)103號民事抗訴書作出抗訴認為:順慶區(qū)民政局在辦理安寧、梅華的離婚登記中,雖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構成撤銷離婚證的理由。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不能只考慮法律效果,還應考慮社會效果,在綜合兩者效果后,作出正確的判決。而本案無論從法律效果或是社會效果看,均不宜作出撤銷判決。故南充中院的行政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特向高院提出抗訴,請予再審。2003年1月2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3)川行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決定由高院進行提審,并于2003年10月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審第三人安寧與原審上訴人系自愿達成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協(xié)議,并親自到民政局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表并簽字確認,二人應屬自愿離婚。民政局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頒發(fā)離婚證的行為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橐龅怯涍^程中雖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成為撤銷民政局順婚處字第151號離婚證的理由。結合本案離婚證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及第三人離婚后又重新結婚多年的情況,民政局為安、梅二人頒發(fā)的離婚證不應撤銷。順慶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判決撤銷南充中院的判決,維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2001)南順法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

 (文中安寧、梅華、白玲均為化名)

  專家說法

  安寧和梅華的離婚登記不宜撤銷

  主持人何乃尋

  特邀嘉賓尹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持人:今天我們很高興邀請到我國著名民商法專家、我國民法典草案撰稿人之一、原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現(xiàn)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碩士生導師負責人尹田教授。尹教授,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按規(guī)定應提交什么樣的手續(xù)?

  尹田:這要分兩個階段來說,1994年1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xié)議書;結婚證。而2003年10月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僅要求當事人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這個案子中的當事人離婚是在996年12月,應當適用當時有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主持人:對于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最重要最關鍵的條件應當是什么呢?

  尹田:由于婚姻涉及當事人重要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離婚則意味著放棄相應的權利,因此必須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這是最關鍵的條件,這其中也包括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簽署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協(xié)議事項。修訂前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fā)給離婚證。“這一條的規(guī)定在2001年月修正后實施的《婚姻法》變?yōu)榈谌粭l。

  主持人:也正基于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雖說梅華在與安寧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梅華沒有出具身份證、單位證明這些證件,民政局卻準予給予辦理了離婚登記。這在離婚登記中是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安、梅二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自愿達成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協(xié)議并簽字,這表明是兩人的真實意愿。

  尹田:法律賦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這其中就包括離婚自由。安寧和梅華的行為就是行使他們離婚自由的合法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要件,依法應當準予離婚。當然如果嚴格按規(guī)定,是應當履行出具身份證、單位證明等必要的證明手續(xù),但這些也僅是一些程序上的問題,而不是是否準予離婚的最主要要件。

  主持人:按梅華的說法是,她當時是不愿意離婚的,是受了安寧的欺騙。

  尹田:一是梅華沒有支持這一說法的事實和證據,二是如果她當時真的不愿意,是受了欺騙,那么,過后她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依法撤銷。事實上,在沒有任何阻礙她申請撤銷的情況下,她都沒有行使這一權利,卻在安寧再婚后才有所“覺醒”,這是不合常理的。

  主持人:如果說梅華認為婚姻登記機關給他和安寧辦理離婚登記的行為是違法的,她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尹田:由于離婚是梅華的真實意愿,她在沒有聽說安寧再婚前不會對婚姻登記有什么異議。如果說她真的不愿離婚,或者說辦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馬上反悔,以登記過程中的一些手續(xù)不齊全,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可以在登記之后的60天內向登記機關的上級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說,梅華在安寧再婚后才向有關民政部門申訴,在離婚一年多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原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主持人:這個案件應當說是考慮了安寧再婚多年的因素,法律應當維護安寧的合法權益。高院從法律和社會效果相結合,最終認定安寧與梅華的離婚登記合法有效,應當說會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但是,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安寧真的違背了梅華的意愿騙她離婚,后來安寧又合法地登記再婚,F(xiàn)在法院查明事實后判決原離婚證無效。恢復安寧與梅華的合法夫妻關系,面臨兩個登記結婚的妻子,安寧及白玲該怎么辦?

  尹田:實行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制度,如果一個人有兩年所謂的合法婚姻,只能屬于重婚,這是違法的。所以說,如果說法院判決撤銷梅華與安寧的離婚登記,他們已自然恢復了合法的夫妻關系,那么安寧的再婚就不能是合法的了,安寧或相關當事人(包括梅華和白玲)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安寧的再婚登記。否則將涉嫌重婚。

  轉載自法治快報(廣西政法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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