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訴訟詐騙案。被告人樂建國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普陀法院在審理舟山市華泰石油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鄭某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中,發(fā)現(xiàn)樂建國訴鄭某借貸糾紛一案,當事人涉嫌詐騙,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樂建國系寧波市保稅區(qū)廣盛物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訴稱2009年5月4日與鄭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并于5月13日、14日取出250萬元現(xiàn)金,5月15日在寧波豪匯歌舞廳門口將250萬元交給鄭某。當時兩人皆獨自開車前往,并無第三人在場,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星期。后鄭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拖欠至今,故要求判決鄭某立刻歸還250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鄭某回國后提出已歸還前述借款,并提供了銀行單據(jù)。
法院經(jīng)核實發(fā)現(xiàn),樂建國當初借款時系于5月5日將250萬元借款通過銀行匯入被告的銀行卡,并非現(xiàn)金交付,且鄭某收到借款后于同年5月13日按約通過其控股的另一公司歸還了該筆借款,但未收回所出具的借條。樂建國趁鄭某因欠債無力償還等原因出走國外之機,于2009年8月憑原借條向法院起訴。經(jīng)普陀公安分局偵查,樂建國于今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樂建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彬彬)
短 評
打擊訴訟詐騙 刑罰之劍出鞘
近年來,訴訟詐騙行為已成為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一種新動向,并呈蔓延趨勢。一些心懷叵測的人,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采取虛假陳述、偽造證據(jù)、串通證人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從而達到不法詐財之目的。這種貌似合法的侵財行為,被有的專家稱為“現(xiàn)代版的巧取豪奪”。
訴訟詐騙行為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也構成了嚴重挑戰(zhàn)。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訴訟詐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普通的詐騙犯罪。然而,由于目前對訴訟詐騙行為缺乏法律規(guī)制,很難在法律上堵住訴訟詐騙的漏洞,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很少受到刑事處罰。
面對日益猖獗的訴訟詐騙行為,有專家和司法界人士呼吁盡快對刑法作出補充規(guī)定,增設訴訟詐騙罪,明確對訴訟詐騙行為按訴訟詐騙罪定罪量刑。也有專家提出,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根據(jù)案件事實,分別以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傊,對惡意訴訟騙取錢財?shù)男袨椋仨毑扇∠鄳男塘P手段,堅決遏制其蔓延趨勢。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