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fā)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并鎖定了五類重點加強征管的項目。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guī)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外籍個人取得所得都要征管。
對高收入人群多征稅、嚴征管天經地義,稅務總局出臺政策也無可厚非,但現行稅收政策在執(zhí)行上似乎并沒有完全體現。改革開放30年來,在鼓勵一部分人先富政策的引導下,中國社會已發(fā)展成為金字塔結構,少數先富起來的人占有了多數社會財富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按照“富人多繳稅,窮人不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的稅收理念,他們本應承擔中國稅收的大頭。
由于個人所得稅實施代扣代繳制度,因而以工薪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工薪階層自然成為個稅收入的主要來源,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為50%左右,似乎與收入現狀差異較大。而在美國,將近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了聯邦所得稅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擔了個人所得稅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30%,形成標準的“倒金字塔”稅收負擔結構。
此次加強高收入人群所得稅管理,本意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但首先必須嚴格厘清高收入人群的具體分布,以及高收入的標準,也就是要明確哪些人是符合五類重點加強征管項目中的高收入者。
從現行年收入12萬元申報來看,這是幾年前制定的政策,而今各種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房價生活必需品價格也跟著大幅度上漲,已經明顯沖抵了個人部分收入,尤其是高房價使得多數人淪為房奴,有些甚至連當房奴的機會都沒有,也就是說,在大城市、尤其是一線城市生活的居民,算上生活費用、房屋月供、養(yǎng)育子女以及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年收入12萬元只能算是中等收入階層,根本就不該排入高收入者之列,但他們卻依舊充當稅收繳納的主力軍。
而且不久前稅務總局還下發(fā)通知要求,把職工各種工作補貼也列入繳稅的基數,實際上進一步減少了城市居民實際所得的收入。而反過來看看我們周圍的真正的富人,他們的收入來源較為多樣化,主要不是薪酬,而且大部分收入可以實施避稅行為;他們個人消費的大頭都通過企業(yè)行為報銷,導致工資表上的實際收入甚至還達不到12萬元的稅收申報標準,這些人自然就成為漏稅大戶,但現行政策似乎又拿他們沒有辦法。真正要加強監(jiān)管的應該是這類人群,稅收政策要堵的是富貴階層征管的“盲區(qū)”。
現行個稅體制的主要弊端是工薪收入者的稅負重,而且征管嚴,這某種意義上不但沒有起到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擴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中國的中產階層正處在形成的初級階段,政府的各項政策應該鼓勵引導中產階層的發(fā)展形成,稅收政策是非常有效的引導調節(jié)工具,希望新的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能夠真正起到推動作用。(新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