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爵敏
【案情】:2009年4月一天,被告人董某、余某經(jīng)共同商定后,在將樂縣安達汽配修理廠二樓開設賭場。董某、余某準備了賭博用的工具后,分別約來了謝某、徐某等4人一起進行賭博。董某、余某也參與賭博,贏得賭博款36000元。董某、余某還分別向徐某等人抽頭漁利,共計10 000元。董某在參與賭博過程中,曾向謝某借了6 000元用于個人賭博的賭資。以上賭博資金累計為52 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在逃,并向同鄉(xiāng)王某表示有投案意愿。2009年10月25日,王某通過電話向將樂縣公安局余某稱,次日帶余某到刑警隊投案,因余某正在前往福州學習途中,約定10月31日由王某帶余某到將樂縣公安局投案。10月29日,將樂縣公安局民警在將樂日照東門將余某抓獲,歸案后,余某如實供述了自己聚眾賭博的事實。
【裁判要點】: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余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共計10 000元,賭資數(shù)額達52 0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余某在逃期間,通過他人向公安機關表示有投案意愿,確已準備投案,被公安機關捕獲,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二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二被告人所具有的情節(jié),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慮。鑒于董某、余某所具備的監(jiān)管條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遂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余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評析】: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賭博之害,古往今來,一直為人們所深惡痛絕。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而且往往是誘發(fā)其他犯罪的溫床。賭博是陷阱,希望大家不要有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僥幸致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