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起剮碰的小意外,卻由于傷者不肯及時撤離現(xiàn)場而最終導致自己被車撞死。那么,究竟該由誰來為事故承擔責任?日前,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jīng)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已有了結(jié)果——
案件回放:只為一時執(zhí)拗,小意外釀成大事故
2009年12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家住江蘇省宜興市新街街道的李某騎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時,和同向行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剮碰后都倒在機動車道上。摩托車車主張某立刻用手機報警,并過來關(guān)心李某的情況,提出要帶李某先離開車來車往的事故現(xiàn)場。而李某卻因兩車相撞時弄傷了手,一直蹲在自行車旁哭泣,任憑怎么勸說就是不離開機動車道。
此時,由西向東駛來一輛宜興市科信公司的轎車,駕駛員蘇某因為沒有注意到機動車道上出現(xiàn)的情況,一下就撞到了李某倒在路中間的電動自行車。巨大的撞擊力使電動自行車又接著撞到蹲在旁邊的李某,把她向前推行了10多米。沒等在場的人反應過來,緊接著由西向東又駛來一輛由金某駕駛的轎車,再次撞到了那輛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又一次被撞飛,最后壓在李某身上。5時26分,救援車趕到事故現(xiàn)場,證實李某已當場死亡。
就這樣,一起兩車相撞的小意外在短短數(shù)分鐘內(nèi)升級成了連續(xù)撞車的大事故,而交巡警部門事后調(diào)查也無法最終查明李某的死亡到底是由哪輛轎車造成的。
庭審激辯:車撞人亡,個中責任難分清
今年1月,李某的家人把摩托車車主張某、轎車駕駛員蘇某、科信公司、駕駛?cè)私鹉臣叭v車分別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各方圍繞事故的責任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爭議焦點之一,摩托車能否免責?
被追加為被告的張某為自己辯稱,自己的摩托車與李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只是造成李某輕微受傷,屬于一般交通事故。真正導致李某死亡的是后來撞上來的那兩輛轎車,因此李某的死亡與他無關(guān),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同為被告的金某和保險公司則認為,沒有第一次事故就沒有死亡事故,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的相撞是造成后來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張某當時沒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將傷者移出機動車道,最終導致李某死亡。所以,張某應該列為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爭議焦點之二,死者在事故中應負何種責任?
各被告均表示,死者李某作為成年人應該清楚知道機動車道的危險性,在發(fā)生事故后及時主動撤離。正是因為李某堅持不肯撤離,蹲在路中間影響正常交通,才導致后來撞車事故的發(fā)生,最終釀成悲劇。因此死者李某也應承擔責任。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李某受傷后留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的處理并沒有過錯。當時正值下班高峰,現(xiàn)場有很多圍觀人員,很容易讓人注意到。而在兩輛轎車撞上之前,也有不少車輛經(jīng)過事故地段,但都能安全避讓。因此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真正原因是轎車沒有及時避讓,而不是當時已經(jīng)受傷的李某。
法院判決:細分各方責任,死者也要擔責一成
宜興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駕駛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相撞,致李某輕微受傷,因此張某對李某的輕傷應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及時報警并勸說李某撤離現(xiàn)場,已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但李某未能聽從勸告及時離開,才最終導致自己與兩輛轎車相繼碰撞致死的后果。因此,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未有過錯,也無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不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fā)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jù)。本案中,李某在輕微受傷時不愿撤離現(xiàn)場,蹲在機動車道中,影響了機動車正常通行,其過錯行為與后來發(fā)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但李某蹲在機動車道時處于相對靜止狀態(tài),可以及時被發(fā)現(xiàn)并采取措施加以避讓。所以李某的過錯行為屬于被動型過錯行為,應負次要責任,故應當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10%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兩輛轎車交強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1萬元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李某承擔10%的責任,剩余由蘇某及科信公司及金某各承擔賠償107943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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