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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8/15 14:04: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分 類】 憲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3年03月31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3月31日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 一、批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 二、隸屬關系: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三、任務: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問題進行研究,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組成:成員十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五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lián)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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