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忠厚: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再審程序
作者:沈 榮 姚晨奕
民事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自2007年10月修改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施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帶來了關(guān)于進一步完善民事再審程序的建議。
2007年修訂民訴法時確定,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管轄。張忠厚認為,由此帶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級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數(shù)量的成倍增長,壓力劇增。在增加機構(gòu)和人員后,有的案件還不能得到及時處理,一度造成申訴案件積壓較多。這不僅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還使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級法院花費過多精力處理具體糾紛,影響其監(jiān)督指導下級法院審判職能的發(fā)揮。
為此,張忠厚建議,涉及法律問題的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審查,經(jīng)過原審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上提一級審查,其他案件仍由原審法院處理。
對于申請再審的準入門檻問題,張忠厚認為,2007年旨在解決“申訴難”的法律修改,確實暢通了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權(quán)利的渠道,但由于降低了申請再審門檻,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他認為,應修改完善立法,讓有理由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對濫用申訴權(quán)的當事人予以制止或給予一定制裁。
張忠厚建議,全面修改民訴法時應當嚴格申請再審的條件: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的法定形式;目前再審事由的第二、六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需要進一步細化;適當縮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建議將目前的“二年”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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