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召開董事會而引起的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
鶴崗市某有限責任公司是于2000年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擁有自然人股東數(shù)百名。股東王某在首次股東會上被選舉為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2月13日大部分股東簽署聯(lián)名信要求召開股東會,王某表示同意。但部分股東未經(jīng)董事會討論決定,便于2004年12月15日,以鶴崗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全體股東發(fā)出于2004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舉行換屆選舉的公告。
王某于2004年12月18日緊急召開董事會,研究討論關于召開股東會的相關事宜及本屆董事會應制定的提交股東會審議的各項方案和工作報告。王某和另一董事認為2004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時間太倉促,所要做的各項工作根本完成不了,也不符合《公司法》中“召開股東會應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的規(guī)定,當即以三比二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不同意在2004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的董事會決議并告知其他股東。
但部分股東仍于2004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并選出了新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監(jiān)事會成員,形成了“任命總經(jīng)理及各部門經(jīng)理的決議”。這次“股東會”后,劉某等人接管了公司的大部分財物和領導機構的實際權力,他們組織生產并對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經(jīng)營活動。王某則攜帶著公司的公章和營業(yè)執(zhí)照離開了公司,他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劉某等人于2004年12月20日召開的“股東會”無效,并撤消這次股東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所有“決議”。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劉某等部分股東于2004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議,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43條中,“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以及第44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之規(guī)定。故判決劉某等人于2004年12月20日召開的股東會、選出的董事會、董事長、監(jiān)事會成員,以及任命的總經(jīng)理及各部門經(jīng)理無效。
一審判決后,劉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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