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還清按揭貸款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楹螅瑑扇艘黄疬貸,F未還清按揭貸款,一方訴之法院要求離婚,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及分割?
結論: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是完全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即應當包括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財產上不應當設定其他權利。
對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換言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由于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要通知抵押權人并以轉讓所得優(yōu)先清償銀行貸款。所以,該房屋在貸款還清前屬于產權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對于該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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