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同居期間受損害,男方應該承擔責任嗎? 【案情】
趙某與田某于2007年底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同居生活,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一天,田某因腹痛到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是宮外孕,醫(yī)院診斷證:造影見右側輸卵管缺如,左側輸卵管不通暢;繼發(fā)性不孕。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事后,趙某承擔了田某所有的手術費和醫(yī)療費,還另付給田某疏通另一側輸卵管醫(yī)藥費3500元。今年3月雙方分手。后田某以人身損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鑒定費合計43845元的70%計30691.5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35691.5元。法院經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14061元,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問題。首先,被告的抗辯意見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問題。公平責任原則,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己經發(fā)生的情況下,以公平原則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并非懲罰,而是對意外造成的不幸進行分配。公平原則與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共同規(guī)定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一節(jié),是侵權責任的三種基本歸責原則!睹穹ㄍ▌t》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其次,原、被告同居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同居期間因身體受到傷害可要求對方賠償,但本案原告身體受到損害與雙方同居行為畢竟存在因果關系,而對此產生的損害后果由受害者單方承擔,明顯有失公平!睹穹ㄍ▌t》關于民事主體、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等,都貫徹了公平的原則,不允許民事法律關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權,不承認任何組織或個人的特殊地位。原、被告雙方既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如果一方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就是不公平。故本案適用公平原則來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較合適。第三,原、被告都是成年人,應當認識到男女同居可能受孕這一行為的后果,又未采取避孕措施,這表明雙方同居可能受孕這一行為屬于自冒風險的行為,原、被告應公平承擔損害后果,這是《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應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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