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過后,外出打工的朋友又將陸續(xù)返城務工,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會利用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求職心切的心理特點,趁機與他們簽訂一些很不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日,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法律事務科呂曉凌科長提醒:有四種“勞動合同”進城務工勞動者不能簽訂。
一是口頭用工合同。這類口頭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或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有口頭的意向承諾和約定,或礙于情面或覺得麻煩,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由于勞動者沒有書面證據(jù)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需要通過必要的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證明,無形中延長了維權的周期和加大了維權的難度及成本。
二是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雖未收取抵押金,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文本當中,或者將要求勞動者提供親屬作為擔保人寫入勞動合同文本當中,或者將抵押條款及擔保條款與勞動者另行訂立協(xié)議,日后引發(fā)勞動糾紛時,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三是“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或減輕自己的責任,常常在自行起草勞動合同文本當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這類條款約定嚴重違反了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應當屬于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在社會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就常常會以雙方有此條書面約定為由推卸用工主體責任。
四是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具備九項法定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一些用人單位常常會在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雙方約定事項,如果勞動者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容易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勞動者如遇到有此類附加內容的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地閱讀附加條款的內容,一定要看清問明后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