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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購買金融產(chǎn)品一定睜大眼睛看清楚 |
作者:河北石家莊金融合同律師部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3/2 18:25:00 |
不滿“帳戶管理費”計算方式 客戶告外資銀行敗訴 作者: 璞萱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正準備提前還貸的李先生,突然覺得銀行的帳戶管理費計算方式與自己的“南轅北轍”,認為收費不合理的他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退還多收的賬戶管理費及利息,李先生也成為滬上“質(zhì)疑”外資銀行貸款帳戶管理費計算方式的第一人。3月2日下午14時,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公開審理了此案,該案由法院副院長陳萌親自擔任審判長,在經(jīng)過將近兩小時的審理后,法院作出當庭宣判,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賬戶管理費”到底怎么算?
2008年7月,35歲的李先生因急需資金向某知名外資銀行申請貸款,在《貸款申請表》中雙方約定,李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33000元整,實際貸款金額以銀行審核金額為準,(后銀行實際審核金額為27500元),貸款期限24個月,利息按年利率7.7%計算,同時約定“每月按貸款本金的0.49%向銀行支付賬戶管理費”。
2009年6月,李先生想提前還貸,便委托妻子致電銀行專員,要求告知具體還款金額。不料銀行的計算結(jié)果卻與李先生大相徑庭。李先生攜妻前往銀行進行核對,讓他們驚訝的是,自己的“帳戶管理費”被“多算”了1500余元!銀行始終按照貸款總額27500元的基數(shù)來計算管理費,而李先生則認為,既然自己每月已償還部分貸款本金,那管理費就應該按照每期貸款剩余本金來計算,銀行的計算方式有失公平,現(xiàn)要求銀行按他的計算方式退還多收的費用和利息,共計1632.38元。
今天的庭審中,李先生的代理律師提供了《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用以證明在公積金貸款業(yè)務中用以計算本金的數(shù)額是隨還款金額而變化的。
銀行有利證據(jù)證明客戶“明知”
面對李先生的“喊冤”,銀行表示合同在帳戶管理費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歧義”,貸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對此是明知的,合同上“每月按貸款本金的0.49%向銀行支付帳戶管理費”這一重點部分已通過劃線并由李先生簽名署期的方式對李先生作了特別提示。同時,銀行也指出,李先生已實際履行合同一年之久,在收到銀行年度對帳通知單后也始終沒有對貸款本金的含義提出任何異議,由此可知李先生是知道上述計算方式的。
銀行在庭審中指出,即便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誤解”管理費的收取,但嗣后銀行寄送給李先生的《放款通知書》中明確載明“每月分期還款金額(含帳戶管理費)CNY1374.91”,因李先生采取的是每月固定本息的還款方式,故還款金額中賬戶管理費顯然也是固定數(shù)額,一并寄送的貸款使用指南及說明函也對貸款本金的含義予以了特別說明。
對此,李先生一方表示,從未收到過使用指南,只收到《放款通知書》。同時,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表示自己計算錯誤,銀行多算了帳戶管理費374.38元,不是1576元。
帳戶管理費不同于利息
今天下午16時,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作出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賬戶管理費是銀行用于提供相關的賬戶管理服務,如接受賬戶信息咨詢、提示還款、每月接受還款、賬戶維護等各項服務的費用,該服務內(nèi)容不會因為貸款余額減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只要借款人全部貸款尚未還清,該服務仍然持續(xù),因此賬戶管理費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貸款本金余額為基數(shù)進行計算,而是商業(yè)銀行根據(jù)各自不同具體經(jīng)濟成本,通過特定的計算方式核算得出,并由借貸雙方合同約定。此外,被告收取該項費用,符合同類銀行的業(yè)務慣例,也未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至于原告李先生提供住房公積金的實施細則,法院認為該細則是上海的地方性政府規(guī)章,只適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不適用于本案貸款賬戶管理費的情形。且李先生所引用的條款無法證明賬戶管理費應以貸款本金余額為基數(shù)計算的主張,故根據(jù)庭審舉證、質(zhì)證,李先生在簽訂和履行本案系爭合同過程中,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銀行收取賬戶管理費時是按照全部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來進行計算的。
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案件結(jié)束后,記者采訪了浦東法院副院長——本案審判長陳萌。陳萌提醒廣大普通借款者,像本案中李先生申請的貸款產(chǎn)品屬于無擔保短期消費貸款,它是一項新興的金融產(chǎn)品,普通百姓在選擇購買、享用該類金融產(chǎn)品時,不僅要看到此類產(chǎn)品無需擔保的積極方面,也要全面仔細了解產(chǎn)品所需要收取的各類費用以及詳細的計算方式,便于自己進行全面衡量,從而選擇最適合自身特點的消費貸款產(chǎn)品。
陳萌同時也提醒銀行等金融機構(gòu),在客戶了解金融產(chǎn)品時,銀行應當全面、客觀地介紹自身產(chǎn)品的特點、收費項目和計算方式,注意用合理、明了的方式告知客戶,尤其應當注意告知義務的證據(jù)保留,如將告知貸款客戶的各類信息以證據(jù)形式固定保留下來,便于客戶今后的查詢,同時對于客戶所提出的疑問能夠給予迅捷明確的解釋和答復,從而減少相關糾紛的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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