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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把握與應用
作者:河北石家莊保險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8/2 12:15:00

論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把握與應用
  近因原則的概念

  “近因”的英文是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難找到與之完全相對應的詞,現(xiàn)直譯成“近因”!恫既R克法學詞典》解釋:這里所謂的最近,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上的最近。英國法庭對近因說明為:“處于支配地位或者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時間上它并不是最近的”。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也采用了這一概念:“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且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于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負有責任,但對于非由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近因原則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采用,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有作出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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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哲學上因果關系在法律領域的具體運用,主要表現(xiàn)為侵權損害原因和結果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存在著共性與個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差別,同時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要受到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制約。現(xiàn)代民法學在現(xiàn)象與結果問題上采用的方法是分別判明事實上的原因與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因素都應當或者能夠被視為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在對人的行為和由此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給予相應的社會評價的時候,才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

  (二)我國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因果關系理論

  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植根于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要掌握近因原則,必須先弄清楚我國民法具有代表性的因果關系理論。與近因原則聯(lián)系比較緊密的民法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必然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和有條件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必然因果關系說主張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lián)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行為人應對其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所產生的一切直接后果承擔責任,對于非直接后果不應承擔責任。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均具有同等價值,缺少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fā)生,各種條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有條件的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對于引起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全部條件和因素,要借助過錯因素從眾多的因果聯(lián)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個或某幾個環(huán)節(jié),從而確定因果關系。

  (三)近因原則與我國民法因果關系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直接因果關系說和必然因果關系說主張以原因力的差異作為界定法律上因果關系的標準,但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直接因果關系說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必然因果關系說區(qū)分原因和條件,認為法律上的原因僅表現(xiàn)為內在的、本質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而將偶然性排除在因果關系之外。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依據(jù)原因力區(qū)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必然引起某種后果的原因,間接原因是指一般不會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發(fā)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該種損害發(fā)生的原因。為此,在認定民法的因果關系上,應采用有條件的因果關系說。保險法上的近因是指保險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保險法上近因的內涵分析,筆者認為,近因原則應采用必然因果關系和直接因果關系理論,也就是說,近因一般來說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體現(xiàn)為保險事故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和必然的聯(lián)系。在保險理賠中,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能是保險標的發(fā)生的全部損失,而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即承保風險造成的直接損失。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均未規(guī)定近因原則,但在海上保險中普遍適用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具體把握和應用

  近因原則在理論上講簡單,但在實踐中的運用卻很困難。在保險理賠中,正確理解近因原則對確定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一)單一原因造成損害

  單一原因,即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也就是說,風險事故發(fā)生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顯然,這個原因即為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于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應承擔對損失的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屬于保險人不予承擔的風險,保險人對由此造成的損失則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連續(xù)發(fā)生的多項原因造成損害

  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連續(xù)發(fā)生的多項原因中含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若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若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后因是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例如在今年玉樹地震中,某人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斷雙腿,在治療的過程中因高位截肢發(fā)生并發(fā)癥造成死亡。雖然從表面上看,并發(fā)癥引起死亡不是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但從近因的角度分析,并發(fā)癥的發(fā)生是地震引起房屋倒塌砸傷被保險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三)間斷發(fā)生的多種原因造成損害

  在一連串發(fā)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導致?lián)p害。若新的、獨立的原因為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相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后被車撞倒,造成傷殘并住院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因感染死亡。由于意外傷害與感染沒有內在聯(lián)系,死亡并非意外傷害的結果。感染是死亡的近因,屬于疾病范疇,不包括在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疇內,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死亡不負保險責任,只對意外傷害傷殘支付保險金。

  (四)同時發(fā)生多種原因造成損害

  同時發(fā)生的多種原因均屬近因,如果多種原因均屬被保風險,保險人負責全部保險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保險人如何承擔責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傳統(tǒng)的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對因果關系進行判定,只有兩種可能,就是有因果關系和沒有因果關系,不主張有第三種結論。比例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對因果關系不能采用有或沒有的做法,而是根據(jù)事實關系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因果關系占有多大的比例,從而根據(jù)比例來定性。比例因果關系理論為近因原則的具體適用提供了靈活的余地,在一定條件下使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更加公平合理。從實質上來說,按照比例因果關系理論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與適用有條件的相當因果關系說處理類似案件,在案件的處理結果上是一致的,可以說是殊途同歸,只是兩種理論產生的基礎不一樣。為妥善處理類似案件,筆者認為,非常有必要把近因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中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界定其內涵及具體適用,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提供法律依據(jù),擺脫目前處理類似案件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

  近因原則是我國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險理賠的難點。尤其是對于既有責任免除情形、又有保險事故兩種以上原因同時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的案件,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在學術界也存在不同的認識。出現(xiàn)這個問題的原因在于,我國保險法沒有對近因原則作出規(guī)定,造成法院和仲裁機構在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時無所適從。本文在界定近因內涵的基礎上,分析了民法上因果關系與近因原則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并結合具體的案例,詳細闡述了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具體把握和應用,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保險立法的具體建議。

【作者:趙琨 趙琳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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