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8日,劉某與梁某簽訂一份浴池轉讓協(xié)議,劉某將自己投資經(jīng)營的浴池所有設備及物品轉讓給梁某繼續(xù)經(jīng)營使用,雙方約定轉讓價款為100萬元,又約定,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日前,因該浴池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劉某負責承擔,協(xié)議簽訂之日后,因該浴池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梁某承擔。劉某曾口頭對梁某說,該浴池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結。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對浴池的經(jīng)營證照到相關部門進行了變更過戶,對浴池的設備物品進行了清點交接,梁某于當日即將100萬元轉讓款打入了劉某指定的帳戶(戶名為王五)。次日,梁某得知該浴池尚欠房租、裝修款、設備款、工人工資等款項30余萬元,遂找劉某詢問,但未聯(lián)系上劉某,梁某即懷疑劉某的行為涉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梁某為使浴池正常經(jīng)營只得代劉某清償了30余萬元的債務。公安機關經(jīng)立案偵查,查明:劉某讓梁某將100萬元打入其指定的王五帳號后,又從該帳戶轉入張三帳戶30萬元,轉入李四帳戶20萬元。并對劉某、張三、李四、王五進行了調查,后發(fā)現(xiàn)該案不構成刑事案件,應屬經(jīng)濟糾紛,遂撤銷了刑事立案。告知梁某可向法院以民事糾紛起訴解決。梁某即向法院起訴劉某、張三、李四、王五,請求劉某賠償30萬元損失,并要求張三、李四、王五承擔連帶責任。
[分歧]
因浴池轉讓協(xié)議約定,在協(xié)議簽訂之前,該浴池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由劉某負責,故對于本案劉某應當承擔責任沒有爭議。但對于張三、李四、王五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產生的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劉某讓梁某打款的帳戶是借用王五的帳戶,100萬元轉讓款屬劉某所有,王五無權處分,但其又擅自給張三轉入30萬元,給李四轉入20萬元,致使張三、李四沒有合法依據(jù)占有他人財產。因此,王五應在擅自處分50萬元范圍內,張三、李四應在其分別占有30萬元、20萬元范圍內與劉某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僅需劉某承擔責任,張三、李四、王五均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本案是梁某與劉某之間就浴池轉讓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屬合同糾紛性質。梁某已依協(xié)議約定將100萬元按劉某指示的賬號支付給劉某,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與此相對應,劉某亦應按協(xié)議履行自己的義務,清償協(xié)議簽訂前因浴池所產生的債務,因此劉某應承擔梁某代其清償?shù)?0萬元債務。
二、張三、李四、王五不是本案所涉浴池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的效力范圍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同時,因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該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梁某將款打入王五的帳號是基于劉某指示,是對劉某履行合同義務,而并不和王五發(fā)生任何合同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王五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將款轉給張三、李四,也與梁某無關。張三、李四從王五處得到款項也與梁某不產生任何法律關系。即使王五是無權處分劉某的財產,也只是在王五與劉某之間產生侵權或其他法律關系,而與梁某無關。故梁某要求張三、李四、王五向其承擔責任無合同事實基礎和法律、法理依據(jù)。且亦沒有證據(jù)證實張三、李四、王五對梁大勇存在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故張三、李四、王五無需對梁某承擔責任。
三、因刑事偵查所得的線索不能對抗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梁某通過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得到了浴池轉讓款的流轉與去向,但后經(jīng)公安機關查明,本案屬經(jīng)濟糾紛,不屬刑事案件,并撤銷了刑事偵查案件。故本案僅是民事糾紛,梁某只能行使合同關系中所產生的合同權利,而并非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本案中的損失也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贓款。梁某本不該對張三、李四、王五行使民事訴權,只能向其合同相對方的劉某行使權利。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