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為社會閑散人員,因其沒有收入又需要高消費,曾數(shù)十次自傷身體,后騎自行車故意碰撞行駛中的汽車制造交通事故,并伙同習某等8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向“肇事”駕駛員索要賠償款,共騙得人民幣3萬余元。
【分 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 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王某等人的行為應構成敲詐勒索罪。具體理由如下: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本質在于“騙”,即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財物、處分財產(chǎn)。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chǎn)犯罪的一個最大區(qū)別就在于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式: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財產(chǎn)權受到損害。詐騙的行為手段可謂五花八門,但概括起來無非有兩類:即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
2、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同詐騙罪類似,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致使對方(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對方財產(chǎn)權受到損害。
3、敲詐勒索與詐騙罪的區(qū)別:雖然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都有“詐”,但并非“詐騙”之意,前者被害人基于恐懼、害怕而被迫地處分財產(chǎn)、交出財物,而后者被害人時受蒙蔽而“自愿”地處分財產(chǎn)、交出財物。
結合本案例,王某故意將自己致傷,人為制造交通事故,抓住駕駛員害怕報警“公了”,受到行政處罰的畏懼心理,伙同習某等8人對被害人進行“圍攻”索要賠償,而詐騙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蔽的情況下,“自覺地”交出財物,受害人是沒有任何心理壓力,而本案中受害人是在受到一定脅迫的情況下,不情愿的交出財物,其行為更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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