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貿(mào)易界中,信用證因其安全系數(shù)較高而成為外貿(mào)企業(yè)的“新寵”,但同時它也成為不法商人用來設置機關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檢條款備受他們“青睞”。那么,利用信用證作弊其中的“機關”到底有哪幾種呢?
一、設置客檢條款 在L/C單據(jù)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guī)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一規(guī)定看起來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說你的貨我還未檢驗過,我怎能讓開證行付款呢?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對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我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對方才露出“狐貍尾巴”,要挾我方減價。往往這個時候貨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貨損,多待一天一就多天的港務費用。無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愛,以較低的價格賣給對方。
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的簽字樣本不一致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遞交客檢證書而改為要求第三方機構出具商檢合格證書,但這類信用證往往會拖一個“尾巴”,即要求商檢證的簽發(fā)人的簽字要和開證行的預留印鑒一致。對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權簽字人簽發(fā)商檢證。但是實際上這個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為銀行審單只是根據(jù)單據(jù)表面依照國際慣例來審核,無須對單據(jù)真實性做出判斷。作為議付行,手頭可能沒有簽字樣本,如何能判斷商檢證的簽字與開證行的留印一致?再說即使議付行簽字樣本,只要開證行一口咬定簽字與它的樣本不一致,議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沒辦法。不幸的是開立這類信用證的開證行往往會以簽字與樣本不一致拒付單據(jù),這樣一來付款主動權完全落到了進口方一邊,那么出口方只有等進口商簽單后才能收到貨款,大大延長了收匯的時間。
三.精心設計辦證機構
加大辦證難度,使我方難以辦到或難以及時辦證,人為造成不符點拒付。例如有一些來證要求我方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當?shù)貨]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京、上海辦理,這樣一來延緩了辦證速度,就很容易造成遲交單等情況,而一旦單據(jù)有錯,修改就變得極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單據(jù)交到議付行時往往已過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證失效,對收匯造成極大的風險。而對這么多的風險,有關方面提醒外貿(mào)企業(y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要認真審證。做到及早發(fā)現(xiàn)“軟條款”。其次是盡量要求對方客戶從一些大的,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再就是在訂合同時,要力爭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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