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jīng)被刊發(fā)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xiàn)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jù)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一.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將根據(jù)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jù)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jù)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jù)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jīng)Q定性的作用。 三、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guī)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jù)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jù)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并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xiàn)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五、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并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六、關于補充證據(jù)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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