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商品與服務類似?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我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12條。
另外,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別(含類似商品或類似服務的判別) 商標法》第28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①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用途、功能或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例如西服與西服;有些商品雖然稱謂不同,但其用途、功能、或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實際上是相同的商品,例如自行車與腳踏車,大米與米等。 ②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認定類似商品要綜合考慮與商品有關的主要因素。認定類似商品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生產部門是否相同; 2)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3)生產工藝或原材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是否為成品和部件的關系,一般專用部件與成品判為類似,例如自行車架與自行車,通用部件與成品不判為類似,例如電動機與剃須刀; 5)銷售渠道和消費群體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由同一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例如:鋼筆、簽字筆、與圓珠筆;毛巾、枕巾與毛巾被;暖水瓶與保溫瓶;墨水、彩筆水與墨汁;護發(fā)用品與染發(fā)用品等,分別為類似商品。 ③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認定類似服務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他們提供的方式、目的或地點是否相同或相近; 2)他們提供服務的項目是否相同或相近; 3)他們的消費群體是否相同或相近; 4)他們的營業(yè)范圍是否相同或相近; 5)一般是否為同一經營者提供。 ④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商品的制造、銷售與服務的提供,一般是否為同一經營者所為; 2)商品與服務的用途是否一致; 3)商品的銷售場所與服務的提供場所是否一致; 4)消費者的范圍是否一致。 ⑤所謂相同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標在整體上不存在差別或差別細微。 1)相同的文字商標,是指在使用同一種語言文字的情況下,商標文字字體、讀音、含義相同,一般視為文字相同的商標。 2)相同的圖形商標是指圖形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商標。 3)相同的組合商標是指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組合商標。例如兩商標都由“蜜之皇及圖”組合而成,兩商標的字體雖有差別,但其圖形及整體設計上幾乎一致,就構成相同商標。 ⑥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旨”、“形”、“意”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足以誤認為是由同一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擁有在先注冊的商標的經營者有特定的聯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9年10月22日工商標字[1989]293號文對“足以造成誤認”解釋如下,“足以造成誤認是指會造成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產生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系的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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