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yè),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fā)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范對策: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發(fā)現(xiàn)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yè)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shù),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yè)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lián)系修改,&127;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yè)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條款。以發(fā)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xié)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信息。一旦發(fā)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證業(yè)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貿易社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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