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7月1日至8月29日,短短兩個月,孟某等10人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變道車輛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達43起,高峰時一天作案3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賢外,他們的作案地點幾乎囊括了上海市所有區(qū)域。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這個“碰瓷”團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輛轎車一天發(fā)生3次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都會產(chǎn)生疑問:“這司機有駕照嗎?”事實上,職業(yè)“碰瓷”團伙成員不僅擁有駕照,有的還曾是專職駕駛員,駕駛技術堪稱“精湛”。2010年7月1日至8月29日,短短兩個月時間,上海一個“碰瓷”10人團伙瘋狂作案43起。近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團伙成員定罪量刑,被告人分獲四年零四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2010年7月5日下午2時50分許,孟某駕駛租來的?怂罐I車伙同紀某、周某、李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區(qū)曹安公路、翔封路路口東側,故意加速撞擊前方變道的雅閣轎車右側,隨后向雅閣車主索要1000元修理費。
當日晚上8點多,當孟某一伙駕車行駛到浦東新區(qū)東方路進北園路時,他們又發(fā)現(xiàn)了新的“目標”——一輛本田轎車,故技重施后索得950元。短短的幾個小時,孟某等人就有近2000元入賬,但他們并不滿足,繼續(xù)開車在路上尋找下一個目標。
終于,晚上11點多,新的“目標”出現(xiàn)了。此時,被害人王某正駕車行駛在閘北區(qū)海寧路、河南北路路口,孟某等人瞅準這個時機,加速撞了過去。隨后,孟某等人又以修理費名義索得800元。
2010年7月7日14時20分許,滬青平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一起兩車追尾事故。當時,駕駛員姜先生駕駛著灰色三菱轎車在高速路上由東向西行駛,當其由右車道向左車道變道時,車子忽然被另一輛車牌為皖AD6415的轎車撞上。停車檢查的姜先生覺得很納悶,自己在變道前看過后視鏡的,同方向行駛的車輛明明在自己身后較遠的位置,自己的車輛應該可以安全變道的,怎么會追尾了呢?但從現(xiàn)場看起來確實是因自駕的車輛由左側車道突然變更到右側車道時未讓內側車輛先行所致,自己確應承擔全部責任。
這時,從后面的轎車上下來4名男子,大聲嚷嚷著要姜先生賠錢。姜先生報警后,經(jīng)過協(xié)商賠償對方1000元。
俗話說“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處理事故的交警在隨后的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號為皖AD6415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有故意駕車肇事嫌疑。
隨著調查的深入,一起“碰瓷”大案終于浮出水面。原來,孟某、紀某、周某等人從2010年7月開始駕駛租來的汽車上路作案。當在路上發(fā)現(xiàn)有人駕車變更車道時,他們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車側后方,造成變道車輛未讓車道內行駛車輛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對方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錢物。
從2010年7月1日到8月29日,短短兩個月,孟某等10人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變道車輛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達43起,高峰時一天作案3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賢外,他們的作案地點幾乎囊括了上海市所有區(qū)域。該團伙10人均系同鄉(xiāng)關系,他們無意中曾聽說“碰瓷”可以輕松賺到錢,于是受到啟發(fā),不遠千里從老家安徽租車開到上海,利用“變道車輛必須避讓直行車輛”的交通規(guī)則,專門在馬路上尋找變道車制造交通事故,而作案工具就是租來的轎車。
嘉定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這個“碰瓷”團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們所采用駕車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變道行駛車輛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因此其行為已經(jīng)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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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以往的案件中,“碰瓷”行為多被定性為敲詐勒索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但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最終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
負責審理此案的嘉定區(qū)法院刑庭主審法官分析說,認定本案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這里的不特定性既包括對象的不特定性,也包括對象特定但是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特定性。本案被告人客觀上針對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變道行駛中的其他不特定車輛。被告人實施加速撞擊的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權利遭受損失。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xiàn)實可能性。本罪是一種危險犯,被告人行為的目的以及是否實際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不影響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第二,本案被告人均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他們?yōu)榱双@取非法錢財,不惜以他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權利作代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一種性質嚴重的故意犯罪。
第三,被告人以獲取非法錢財為目的,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詐騙他人錢財,同時他們實施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碰撞其他車輛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對他們的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最高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較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官說,基于本案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被告人孟某、紀某、周某、李某有立功情節(jié),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均能自愿認罪,被告人單某能揭發(fā)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及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等情節(jié),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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