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 是 國際貿易 中最普遍的一種付款方式,它牽系著眾多進口商、銀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實際的 進出口 業(yè)務操作中應找到各種技巧,找出應注意的問題,并進行預先防范,才能更好地促使業(yè)務能順利進行。
合理設置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是進口商申請開立 信用證 基礎,合理設置合同對往后進口商申請開立 信用證 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為出口商,在保證買賣雙方的根本利益和對條款無異議情況下,在擬立合同中采取主動性可使得往后的信用證更簡單、清晰。
將品名簡單化,做到分身有術
一般說來,多數(shù)訂單的貨物種類和規(guī)格少則幾項,多則幾十項。而買賣雙方都希望在合同上規(guī)定詳細,以保護雙方各自的利益。但如果將繁雜的貨物品名和規(guī)格都列上的話,所產生合同和以此合同開立的信用證肯定相對復雜,在申請或開立信用證時也就容易產生貨物描述錯誤,甚至部分貨物名稱遺漏而未顯示在信用證上。這就為日后的信用證執(zhí)行和單據(jù)的操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如果在繕制合同時,將繁雜的全部貨物盡可能梳理成一個或幾個的通用名稱放在主合同上,在合同附件的通用名稱項下分成幾種具體的貨物,在具體貨物的項下再列規(guī)格,就比較容易解決貨物品名繁瑣的問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如某一出口商向國外出口一批工程機械設備及零件,包括不同型號壓路機、挖掘機、起重機等及其附件。我們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以上的方式做合同,開證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稱開立的信用證,對貨物描述非常簡潔。從而規(guī)定 提單 上的貨物描述也與之一致,達到將復雜化為簡單的目的。而對于發(fā)票,裝箱單等其他單據(jù),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稱下的“單單一致”即可。
合理設置跟信用證有關的條款
裝運港設置盡量模糊化。譬如,在某一合同中,買賣雙方商定以某一沿海大型 港口 為裝運港,但是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不是 FOB 成交方式,盡量設置為“任何中國 港口 (ANYCHINESESEAPORT)”,以免在出運時由于意外的天氣或其他突然的原因造成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 港口 無法裝運。
裝運時間的設置要留有余地。在具體操作中,如果承諾30天交貨,許多出口商會設置裝運時間為:WITHIN30DAYSAFTERRECEIVINGTHEL/C。實際上進口商往往會從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時間算起,到最后裝運期為30天規(guī)定在 信用證條款 中,這樣無疑使出口商的備貨裝運時間減少了約5~7天。因此,為了獲得真正30天的交貨時間,應加5~10天左右時間,避免出口商在備貨出運時間上處于被動。具體做法可以采取類似:WITHIN30TO40DAYSAFTERRECEIVINGTHEL/C,這樣相對買賣雙方都有較大的彈性。
信用證應設置確切的付款時間。在實際業(yè)務中, 提單 后多少天付款比見票后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比如:對于出口商來說, 遠期信用證 L/C90DAYSAFTERSIGHT比L/C90DAYSFROMTHEB/LDATE,收匯的時間慢許多。
價格條款的設置要符合相應的運輸方式。
出口業(yè)務人員必須靈活掌握各個價格術語具體運用,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如:對于 空運 或聯(lián)運貨物繕制合同時,建議不要采納 海運 的 CFR 或 CIF 術語,采用 CPT 和 CIP 更好些。
防范信用證中不利條款的出現(xiàn)
出口商書面要求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設立以下條款:
對議付行的設置,要求進口商直接開證到出口商的議付行,有利于出口方銀行及時鑒別信用證的真?zhèn),了解開證行的信用和記錄,找出信用證的軟條款。在實際的業(yè)務中,部分信用證是開證行將證通過其代理行或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如果所收到的證發(fā)生以上問題時,受益人就不能及時發(fā)覺,以至貨物出運后,造成被動。
對議付條款的設置,要求進口商將議付條款設置為所有中國境內的銀行,F(xiàn)在很多的信用證是國外銀行SWFIT、電開甚至信開到其代理行,然后通過快件公司收通知費和快件費,其中的議付交單條款往往僅設置為代理行,這給很多不在代理行所處城市的出口商帶來不便,實際上是縮短了受益人的議付交單的時間。
認真審核 信用證條款
當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必須認真審證和提出一次性修改信用證,其中有三個審核重點。
對信用證的一般性條款審核
主要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條款,包括受益人名稱及地址,信用證的開立時間、船期、裝期、有效期,貨物的描述,價格條款,裝運港和目的港等。這個主要參照合同和UCP500來審核出所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對信用證所需單據(jù)的審核
主要掌握發(fā)票、裝箱單、 提單 、保單、原產地證書、分析單等單據(jù)的審核,每種單據(jù)需多少。單據(jù)審核特別注意以下3點:
(1)信用證有沒有自身矛盾的條款。如本是 FOB 價格條款,提單上卻要求顯示“FREIGHTPREPAID”, CFR 的價格條款需要INSURANCEPOLICY等。
(2)1/3 海運 提單直接寄單的問題。對于進口商,提單條款往往需要1/3的提單和全套單據(jù)直接寄給客戶,出口商對于這一條款非常忌諱。但在我們實際操作中,只要信用證規(guī)定提單的收貨人為開證行或償付行收貨,還是屬于銀行信用。
(3)發(fā)票和原產地論證條款。對于中東開來的信用證,往往發(fā)票和原產地證書需要到該國駐中國的使館或領館的經商處論證,這是一個非常麻煩又花錢的事。若這類條款出現(xiàn)在 信用證條款 上,最好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掉,如果由于目的港 清關 原因不愿修改,也可要求進口商將此款修改為所有的阿拉伯國家的使領館均可認證。類似ORIGINALINVOICEANDCERTIFICATEOFORIGINTOBELEGALIZEDATANYARABIANEMBASSYORCONSULATE,這樣有利于出口商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進行這兩個單據(jù)論證。
對附加條款的審核 附加條款有兩部分,一是對銀行的,二是對受益人的條款。
我們主要注意后者對我們的實際影響。
類似于開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前的簽署的檢驗單據(jù)要隨同其他全套單據(jù)進行議付的軟條款。受益人必須特別注意,一旦接受此條款,在日后所交的單據(jù),開證行會找各種理由,認為所議付的檢驗單據(jù)的印鑒與開證行備案的印鑒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點。對這類條款,一定要堅持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如:4CARTONSGOODSTOBEINSPECTEDATPORTOFLOADING,ANDTHERELEVANTINSPECTIONCERTIFICATESIGNEDBYAPPLICANTSORTHEIRREPRESENTATIVETOBESUBMITTEDALONGWITHFULLSETOFDOCUMENTS。解決該條款有兩種方法:一是徹底要求開證申請人去掉這一條款,而改用裝船前寄該批貨物的實物樣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單或質量證明作為議付單據(jù)之一;二是裝船預檢,由雙方接受的比較公正的國際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將其出示的報告或論證的發(fā)票和裝箱單作為議付單據(jù)之一。
對于其他一般性附加條款的審核,如最后交單期,一般為21天,有的規(guī)定10天或15天,必須提前做好相關貨物的出運和單據(jù)的繕制工作。
靈活運用制單技巧
在“ 單證 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指導下,靈活運用制單技巧,能有效減少不符點,是安全收匯的保證。
發(fā)票
發(fā)票上除了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名址與信用證相一致外,對于受益人,在不產生不符點的情況下,還應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BUSINESSLICENSENO.)和稅務登記(VATNO.),因為有些國家的 清關 及備案需要這些信息。
信用證對發(fā)票一般條款的規(guī)定:在不產生不符點的情況下,貨物品名和規(guī)格必須越詳細越好,各個產品的價格、價值、總價值應與信用證一致,這樣有利于出口商和進口商 清關 。以免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進口方要求重新寄送發(fā)票。
裝箱單
受益人的抬頭,發(fā)票號碼和嘜頭等與發(fā)票嚴格一致。.
貨物的名稱不要求那么詳細,一般說來,同種貨物在的同一名稱項目下,列明規(guī)格小差異即可,不同貨物之間只要列明名稱差異。對于出運復雜的貨物時,出口商在處理裝箱時,最好編制箱號,相同名稱的貨應安排在相近的箱號。如有并箱,必須列明各個箱號所裝貨物名稱、規(guī)格和裝箱規(guī)格和數(shù)量。裝箱單的制作,可以采用自動運算功能的EXCEL進行制單,以免計算錯貨物的重量和體積。
提單或 空運 單
提單或 空運 單制作非常關鍵,因為該單據(jù)為非出口商(受益人)制單,一旦議付后發(fā)現(xiàn)不符點,很難有時間來修改。多數(shù)單據(jù)的不符點有很大一部分出自提單/空運單,最后導致扣費,甚至拒付。因此,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
(1)出口操作人員應非常認真審核信用證關于提單/空運單的要求,包括一般條款要求和附加條款要求。以此為基礎的出口托辦單或明細單,應準確無誤與信用證和其他單據(jù)相一致。
(2)提單/空運單的內容應盡量簡單清晰,這樣不容易產生不符點。對于復雜繁瑣的貨物,在不影響進口方清關和提貨的情況下,應盡量采取一個或幾個簡單的通用名稱。
(3)提單/空運單的格式和簽章必須符合UCP500的要求。在實際業(yè)務中,有許多出口商和貨運公司只注重提單/空運單的制單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相一致,而忽略其格式和簽章是否規(guī)范,導致在議付時造成不符點而又無法在最后交單期內去修改,從而帶來收匯風險。
善后處理問題
受益人交單議付后,一旦發(fā)現(xiàn)不符點,應該在最后的交單期或有效期內盡快改單。將不符點的單據(jù)找出,分為受益人所出的單據(jù)(如發(fā)票、裝箱單、匯票等)和非受益人所出的單據(jù)(如提單/空運單、原產地證書等)。
優(yōu)先處理非受益人繕制的單據(jù)。對于提單/空運單,如果時間來得及,可以退回貨運公司重新出單。對于內地出口企業(yè),一般需要4~5天時間。如果時間緊,受益人可以寫保函給貨運公司,要求其重新出提單/空運單并立即快遞寄出,同時快遞寄回原有的提單。
一次性修改受益人所出單據(jù)的所有不符點。對于有些不符點,可以靈活處理。例如:本來與 CFR 成交的 定單 ,卻在信用證規(guī)定要保單議付,而之前又沒有修改掉這一條款,如果信用證對保單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沒有具體要求時,受益人可以在當?shù),以開證申請人作為被投保人買一份保單以消除不符點,提高收匯安全。由于國內的保險費率1.5‰~5‰不等,保險費低幾乎與一兩個不符點費用差不多。
如果受益人所交的單據(jù)無法在最后的交單期或有效期修改,或者根本無法修改而造成事實上的不符點,并被議付行和開證行確認,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同意付款贖單或承兌,不管是一般不符點還是重大不符點,一般來說,開證不會拒付,只是拖延付款和扣相應的不符點的費用。只要要求議付行及時發(fā)函開證行要求其盡早付款即可。
(2)如果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付款贖單或承兌的,視不符點性質,可能產生以下情況:
如果是一般不符點,開證行不得以此作為拒付理由,再加上開證行為了自身信譽也不會輕易地拒付或惡意拒付。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協(xié)調,促成贖單付款或承兌。開證申請人需要更換或補交單據(jù)的,受益人必須盡早配合提供單據(jù)。
如果是重大不符點,開證行可能拒付。因此受益人應視開證申請人的拒付情況具體來處理:
首先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財務狀況差,無力贖單。對于此狀況,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時間內籌集資金來解決。
其次是貨物價格下跌,開證申請人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拒絕贖單。受益人可以在價格上展現(xiàn)適當?shù)膹椥,即通過必要的折扣和降價來解決問題。
再次是進口商與最終用戶的合作關系發(fā)生意外,最終用戶不需要貨物而一時又找不到其他的買主,受益人應提前做好別的打算,轉賣給別的買主或退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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