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業(yè)務的主要特點是先發(fā)貨,后收款,出口商能否收回貨款,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可能遇到下列風險:
1.進口商破產(chǎn)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向商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貨款。
2.貨物到達進口國時,進口商尚未領到進口許可證,或尚未申請到所需外匯,或因海關法規(guī)變化或其它原因,進口商拒付貨款。
銀行辦理托收業(yè)務,只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不檢查單據(jù)內容,沒有保證付款的責任,如遭進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規(guī)定,銀行無代管貨物的義務。如貨物已到達進口國,則還要發(fā)生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進口關稅、存?zhèn)}、保險、轉售甚至被低價拍賣或被運回國內的損失。
3.在承兌交單條件下,由于進口商只需在匯票上承兌就可取得貨運單據(jù)先行提貨,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會遭到貨款兩空的損失,因此,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 來源:易艙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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