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大學生命喪返程路 要求按城鎮(zhèn)賠償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訊 (羅紅艷) 目前許多河南省內的大學生入學后均不再辦理戶口遷移及農轉非手續(xù),而是畢業(yè)參加工作后直接將農轉非戶口辦到所在工作單位?墒且坏┰谛4髮W生發(fā)生事故死亡,按何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則往往會引起爭議。近日,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一審判決被告人壽財險公司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38萬余元。
2012年10月7日,李某駕駛吳某的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在S102公路行駛過程中,與郭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三輪摩托車乘坐人高某(系二原告之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郭某負次要責任,高某無責任。高某于2012年8月10日被中州大學錄取,9月5日入學,入學后,高某的戶口未遷移也未辦理農轉非手續(xù),因國慶節(jié)學校放假高某回到家中,準備返校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子死亡,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三者險,人保財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二原告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吳某賠償。高某雖是農村戶口,但其系在校大學生,不論其戶口是否從原居住地遷出或辦理農轉非手續(xù),其身份已實質上發(fā)生轉變,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