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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答疑:保證有哪些形式?如何承擔責任?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8/10/5 17:28:00 |
一般保證 (1)概念。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連帶保證 (1)概念。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注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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