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承諾只愛女友,如若背叛離棄將給付15萬元賠償。分手后,女方手持男方出具的保證書起訴到法院,要求兌付15萬元情感保證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上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為由,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底,曾在歌廳做過服務員的王女士與張先生相識,不久二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庭審中,王女士稱張先生曾經(jīng)熱烈地追求過她,稱自己離異單身,要與王女士成婚。今年1月,王女士懷孕后,張先生承諾春節(jié)結婚,還向王女士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在以后的日子里只愛王女士一個女人,如有背叛和離棄,將以15萬元作為賠償。隨后,在張先生的陪伴下,王女士到醫(yī)院做了引產(chǎn)手術。事后,張先生拒絕與王女士成婚,并拒絕來往。
為此,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先生履行承諾,與其結婚并支付15萬元情感保證金。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魏九川 張婷婷)
法官說法
婚姻不得強求 感情無關金錢
一審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就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法官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故王女士要求與張先生建立婚姻關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王女士手持保證書要求張先生給付相應款項的請求,法官認為保證書內(nèi)容僅系表達感情的一種意愿,按一般社會風俗及倫理觀念,感情維系不應以金錢作為對價,張先生的上述單方承諾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故對王女士的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就二人交往過程中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導致王女士懷孕的事實,法官認為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行為和事實屬于道德調(diào)整范疇。
因此,法院認定張先生的行為尚未構成對王女士人身權的侵害,王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保證金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張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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