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年僅7歲的兒子在游樂園游玩時溺水身亡,18年后,父母以事發(fā)之時游樂園管理和救護不當為由起訴到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20萬元。今天,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以上述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夫婦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從1975年起在通縣工作,1990年8月17日,王某所在單位組織員工去九龍游樂園游玩,允許家屬隨同。為此,王某夫婦帶著年僅7歲的兒子和幾名同事一同前去游玩。
庭審中,王某回憶,九龍游樂園當時在北島建了個景觀,從園內(nèi)通往北島之間有一條路,夏天雨水多時水庫水位上漲,把這條路淹沒后就形成“水中橋”。事發(fā)當天,王某一行人到水邊游玩時,看到許多游人通過水面從南島走到北島,水的深度約剛到膝蓋,岸邊沒有任何警告提示,也沒有阻攔,他們就在此處拍照后,蹚水前往北島。行走過程中,王某一回頭突然發(fā)現(xiàn)兒子不見了。意識到孩子可能是落水后,王某等人急忙給打撈隊打電話,等把孩子撈上來時,孩子已經(jīng)沒有了呼吸。
九龍游樂園的代理人則表示,王某之子死亡日期是1990年8月17日,根據(jù)我國民法規(guī)定,人身傷害死亡賠償?shù)脑V訟時效是一年,而現(xiàn)在已經(jīng)過去了18年,早已過了訴訟時效。此外,王某之子溺死時年僅7歲,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正是王某夫婦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才導致兒子死亡,王某夫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九龍游樂園通往北島的水面有固定通道,設置了防護欄和安全提示,王某夫婦所謂的“水中橋”根本不存在。(崔 亮)
法官說法
索賠須及時 超時不支持
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原告夫婦的訴訟請求是否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游樂園方面堅稱該案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王某夫婦則稱事發(fā)之后,他們一直處于悲痛之中,直到今年才意識到兒子之死是因為游樂園在管理上存在過失,因此其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夫婦認為游樂園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未盡到安全、警示義務,致使愛子溺水死亡,因此其應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nèi)向游樂園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王某夫婦事發(fā)18年間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訴訟時效曾經(jīng)中斷或中止,故對于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為此,法院駁回了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張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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