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相鄰建筑物利用關系案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郭勇志等15名被告每人賠償原告唐家璋經濟損失568.75元。
2005年2月,原告唐家璋購買了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雅仕居房屋一套,該樓共有18層,裝修完畢后未入住。今年1月4日,唐家璋發(fā)現(xiàn)房屋內整個地面被深2厘米的污水、糞水浸泡,受損嚴重。經物業(yè)管理維修人員現(xiàn)場查勘,確認為4號房屋次衛(wèi)生間的排污管道堵塞,最終從該排污主管清掏出拖布布條、毛巾、鋼絲球等雜物,清掏后管道正常排水。同年2月和4月,唐家璋房屋內又兩次發(fā)生類似情況,經評估,三次管道堵塞給唐家璋造成損失9100元。經查明,該樓所有4號房屋次衛(wèi)生間的排污管道與其他管道相對獨立,除了7-4和18-4的房屋尚未裝修外,樓上其他15名業(yè)主均有不當使用的可能。
法院審理后認為,4號房18家住戶作為上下樓鄰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應共同維護管道的通暢,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原告的房屋位于排污管道的最底端,排污管道被雜物堵塞可以推定是由4號房已裝修或入住的住戶不當使用排污管道造成。鑒于無法確認雜物的直接來源,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原則,應當由使用該管道的各住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即由共同使用該管道的包括原告唐家璋在內的已進行裝修的4號房16名業(yè)主平均分擔原告的財產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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