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企業(yè)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yè)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xiàn)象。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說,也屬于債權,但并非破產債權!镀髽I(yè)破產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睂τ趥鶆杖说膫鶆杖嘶蛘哓敭a持有人對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提出異議的,或者拒不履行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經管理人或相對人申請,可由受理破產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審理。 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可分為:優(yōu)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為普通債權。 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只要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即為無表決權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即為有表決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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