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收銀員在刷卡時未核對顧客在簽收單的簽名,導致顧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盜刷4032元。近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對這一信用卡盜刷案引發(fā)的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華聯(lián)超市被判承擔六成責任,賠償顧客2419.20元。
2006年,市民艾先生向招商銀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該卡正面附有與持卡人姓名發(fā)音相同的漢語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簽名欄。收到此卡后,艾先生將該信用卡交給他的女友嚴小姐保管并使用。
今年1月28日,艾先生收到銀行短信通知,發(fā)現(xiàn)該信用卡存在異常消費情況。后經艾先生查詢,該信用卡在華聯(lián)超市許昌店刷卡消費兩次,消費金額分別為2032元及2000元,在簽購單持卡人簽名欄處簽名為“王軍”。上述款項已被招行信用卡中心記入賬,艾先生于5月繳納了上述4032元應收款。6月12日,艾先生將華聯(lián)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許昌店告上法庭,認為超市在接受信用卡消費時未核對持卡消費人的簽名與信用卡上預留的持卡人簽名是否相符,致使他的信用卡被盜刷,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華聯(lián)超市許昌店作為招商銀行信用卡特約商戶,在消費者持信用卡消費時,應盡到審慎注意和審查義務,仔細核對消費者的簽名與信用卡后持卡人簽名是否一致。本案中,被盜刷的信用卡持卡人為艾先生,在該信用卡上有與持卡人姓名發(fā)音相同的漢語拼音凸字,而在發(fā)生消費時持卡人簽名欄處簽名為“王軍”,兩者存在明顯差別。故法院認為超市工作人員未盡到審慎注意和審查義務,導致艾先生信用卡被他人盜用,給艾先生造成4032元的損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但艾先生將自己的信用卡存放于女友處,未對信用卡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對于信用卡丟失和被盜用也具有過錯,據(jù)此應減輕超市的民事責任。故法院酌定由超市承擔信用卡被盜用造成損失的60%的責任。 作者: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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