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種子買賣糾紛案,被告新特麗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湯則忠、楊再鳳夫婦貨款損失、罰款損失、檢測費等共計7.7萬余元。
2007年2月,湯則忠以1.05萬元的價格在新特麗公司購買了420公斤康地101油葵種子,放在妻子楊再鳳開設的銷售站銷售。李長東等農(nóng)民購買種子播種后,發(fā)現(xiàn)出苗情況差,遂向奇臺縣工商局投訴。工商局委托有關機構檢驗后,認定上述種子不符合有關標準。為此,因湯則忠夫婦無證經(jīng)營且種子質量存在問題,工商局沒收了湯則忠夫婦的違法所得3060元,并處以違法所得6倍罰款1.836萬元。另外,經(jīng)奇臺縣消費者協(xié)會主持,湯則忠夫婦與李長東等人達成協(xié)議,賠償了李長東等人5.2萬種植損失。
隨后,湯則忠夫婦將新特麗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雙倍返還種子款并賠償罰款、賠償款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湯則忠夫婦要求雙倍返還種子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但新特麗公司理應退還貨款。同時,湯則忠夫婦作為經(jīng)營者向種子使用者賠償損失后,有權向新特麗公司追償。另外,工商局對湯則忠夫婦的罰款,也應由新特麗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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