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字面的含義,還要考慮公平正義、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等價值因素。如何發(fā)揮司法的能動性以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條例》處理勞動者維權的問題,完善我國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意義重大。
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體現(xiàn)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在生產(chǎn)工作中發(fā)生工傷事故時,無論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事故責任(本人犯罪或嚴重失職除外),都應無條件得到必要的經(jīng)濟補償。也就是說,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可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即使勞動者負有事故責任,也要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有關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把握《條例》對工傷認定“傾斜于受害人”的原則:工傷保險補償對工傷職工實行傾斜,在該補償或不該補償?shù)呐R界狀態(tài),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的補償原則,也就是可認定可不認定給予認定,可給待遇可不給待遇給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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