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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石家莊經(jīng)濟律師解析國際貿易結算相關術語
作者:admin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8/12/28 18:34:00

石家莊律師解析國際貿易結算相關術語

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根據(jù)開證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xiàn)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 信用證 規(guī)定 的 匯票 及/或單據(jù)的銀行。議付行是接受開證行在 信用證 中的邀請并且信任 信用證 中的付款擔保,憑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貨權的提單在內的全套出口單證的抵押,而買下單據(jù)的。議付行議付后,向開證行寄單索償。如果開證行發(fā)現(xiàn)單據(jù)有不符信用證要求的情況存在,拒絕償付,則議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用證 條款 和條件提交 匯票 及/或單據(jù)要求取得信用證的款項。受益人交單后,如遇開證行倒閉,信用證無法兌現(xiàn),則受益人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應負責付款。這時,受益人應將符合原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通過銀行寄交進口商進行 托收 索款。如果開證行并未倒閉,卻無理拒收,受益人或議付行可以訴訟,也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承兌行

  承兌行(Accepting Bank)。遠期信用證如要求受益人出具遠期 匯票 的,會指定一家銀行作為受票行,由它對遠期匯票做出承兌,這就是承兌行。如果承兌行不是開證行,承兌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開證行應負最后付款的責任。若單證相符,而承兌行不承兌匯票,開證行可指示受益人另開具以開證行為受票人的遠期匯票,由開證行承兌并到期付款。承兌行付款后向開證行要求償付。

  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為了方便結算,開證行有時委托另一家有賬戶關系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并受到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后再向開證行索償。償付行的費用以及利息損失一般由開證行承擔。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后開證行發(fā)現(xiàn)單證不符,只能向索償行追索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如果償付行沒有對索償行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有責任付款。

  保兌銀行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通常稱為保兌行,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注 條款 ,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 規(guī)定 的匯票、單據(jù)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

  付款銀行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開證行授權進行信用證項下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的銀行。通常,付款銀行就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付款行有權拒絕代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

通知 銀行

   通知 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受益人的銀行。 通知 銀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的責任是及時通知或轉遞信用證,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并及時澄清疑點。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即無法核對信用證的簽署或密押,則應毫不延誤地告知從其收到指示的銀行,說明其不能確定信用證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 決定 通知該信用證,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開證銀行

  開證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jù)其自身的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開證行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下的義務負責的。雖然開證行同時受到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本身兩個契約約束,但是根據(jù)UCP500第3條 規(guī)定 ,開證行依信用證所承擔的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產(chǎn)生糾紛的約束。開證行在驗單付款之后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開證申請人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Opener, Accountee)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方,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如由銀行自己主動開立信用證,此種信用證所涉及的當事人,則沒有開證申請人。申請人與開證銀行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稱開證申請書。根據(jù)UCP500第18條規(guī)定,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和委托其他銀行協(xié)助完成此項業(yè)務,都是為了執(zhí)行開證申請人的指示,是代申請人辦理的,申請人應支付所有的銀行費用,并承擔銀行為他提供服務時所承擔的風險。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通常又稱為商業(yè)票據(jù)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一個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跟單的及具有約束力的承諾,是指開證行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被用于保證貸款或預付款在到期或違約時或某一不確定事件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時產(chǎn)生的義務的履行。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信用證

  根據(jù)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 條款 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jù):(1)向受益人(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說是銀行在規(guī)定的日期、金額及特定條件愿代進口人承購出口人匯票的保證書。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規(guī)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guī)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信用證在轉讓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 發(fā)票 (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 發(fā)票 (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guī)定的原金額。如信用證規(guī)定了單價,應按原單價開立。在替換 發(fā)票 (和匯票)時,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證項下取得自身發(fā)票和第二受益人發(fā)票之間的差額。

  承兌交單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yè)單據(jù),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yè)單據(jù)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后,即可取得商業(yè)單據(jù),憑以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 托收 。

  付款交單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 D/P )。付款交單是指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發(fā)貨后,取得裝運單據(jù),委托銀行辦理 托收 ,并在托收委托書中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后,才能把商業(yè)單據(jù)交給進口人。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1)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 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人發(fā)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yè)單據(jù),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商業(yè)單據(jù)。(2)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 D/P after sight)。遠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人發(fā)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yè)單據(jù),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即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商業(yè)單據(jù)。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債權人)將開具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貨運單據(jù))交給所在地銀行,委托該行通過它在進口人(債務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銀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第2條對托收作了如下定義: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jù)所收到的指示處理 金融 單據(jù)和/或商業(yè)單據(jù)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兌,或憑付款或承兌交出商業(yè)單據(jù),或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jù)。托收分為付款交單(D/P)與承兌交單(D/A)。

  外匯匯率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s),也稱匯價或外匯行市,是指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率或比價。外匯匯率是貨幣價值的對外反映。

  匯票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按照《英國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匯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fā)的,要求見票時或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匯票一般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1)應載明“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額;(4)付款期限;(5)付款地點;(6)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 進出口 業(yè)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7)受款人(Payee),即領受匯票所規(guī)定金額的人。在 進出口 業(yè)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8)出票日期;(9)出票地點;(10)出票人簽字。

  (匯票)追索權

  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拒付證書(Protest)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權做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是持票人憑以向其“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jù)。如拒付的匯票已經(jīng)承兌,出票人可憑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付款。

  (匯票)拒付

  拒付(Dishonour)是指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稱拒付,也稱退票。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或宣告破產(chǎn),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時,也稱拒付。如匯票在合理時間內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絕付款,對持票人立即產(chǎn)生追索權,他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匯票)貼現(xiàn)

  貼現(xiàn)(Discount)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xiàn)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一定貼現(xiàn)率計算的貼現(xiàn)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jīng)過背書轉讓匯票,即將匯票進行貼現(xiàn)。

  (匯票)背書

  背書(Endorsement)是指有價證券持有人將證券權利轉讓予他人時,在證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轉讓的行為。它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xù),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記載有關事項經(jīng)簽章,或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jīng)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匯票可以經(jīng)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對出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匯票)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jīng)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務即告終止。

  (匯票)承兌

  承兌(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付款人對匯票作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在遠期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的責任。匯票一經(jīng)承兌,付款人就成為匯票的承兌人(Acceptor),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匯票的從債務人(或稱次債務人)。

  (匯票)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付款人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提示可以分為兩種:(1)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匯票、要求付款的行為。(2)承兌提示。如系遠期匯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匯票,付款人見票后辦理承兌手續(xù),到期付款的行為。遠期匯票的承兌提示和即期匯票的付款提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對此,各國票據(jù) 法規(guī) 定不一,按我國《票據(jù)法》,即期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自出票日后1個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應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已經(jīng)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到期日起10日內。

  (匯票)出票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jīng)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匯票在出票時,對受款人通常有三種寫法:(1)限制性抬頭。例如,“僅付甲公司”(Pay A Co. only)或“付XX公司,不準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這種抬頭的匯票不能流通轉讓,只限XX公司收取貨款。(2)指示性抬頭。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或 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這種抬頭的匯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經(jīng)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例如,“付給來人”(Pay Bearer)或“付給持票人”(Pay Holder)這種抬頭的匯票,無須由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匯票即可轉讓。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見票時立即付款的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的付款時間,有以下幾種規(guī)定 辦法 :(1)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3)提單簽發(fā)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光票與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帶商業(yè)單據(jù)的匯票。銀行匯票多是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帶有商業(yè)單據(jù)的匯票。商業(yè)匯票一般為跟單匯票。

  銀行匯票與商業(yè)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是銀行,受票人也是銀行的匯票。

  商業(yè)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號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商號、個人,也可以是銀行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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