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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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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
作者:石家莊公司證券律師部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09/1/3 16:57:00 |
所謂喪失票據(jù)上的對前手的追索權,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請求權。在下列情況下,持票人喪失追索權: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后,已經取得票據(jù)上記載的金額,持票人的票據(jù)權利已經實現(xiàn)。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權也因付款權的實現(xiàn)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權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追索權行使的時效內未行使追索權的,因此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按照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追索權的時效是自票據(jù)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票人個行使追索權,該追索權即行消滅。即使持票人在六個月后取得了有關證明,也無權要求其前手承擔票據(jù)義務。 那么,一旦出現(xiàn)上述情況,持票人是不是就無法獲得其應當獲得的票據(jù)金額了呢?從法律規(guī)定來說并不是這樣。上面所講的僅是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并不是指喪失所有的票據(jù)上的權利。雖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但付款人和承兌人仍應承擔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拒絕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終取得票據(jù)上記載的金額,則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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