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載客在馬路中央違章停車,乘客開車門撞上電動車,致電動車駕駛者重傷。日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此案,認定出租車司機與乘客負同等責任,出租車公司與乘客共同賠償保險公司理賠后的剩余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63歲的崔某騎著電動車在安外濱河路自西向東行駛時,通州海鷗出租公司的司機胡某駕車在路中央停車,乘客孫某打開右側(cè)車門后,撞倒崔某,導致崔某左掌骨粉碎性骨折。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出租車司機和乘客負全部責任,其中司機與乘客負同等責任。
事后,崔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乘客孫某、出租公司及所涉保險公司賠償1.1萬余元醫(yī)療費、2.4萬余元誤工費、1000余元護理費、2200余元交通費、2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及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孫某和海鷗公司均辯稱,崔某所述事故事實雖然屬實,但崔某索賠的部分金額沒有事實依據(jù)。因此,他們同意賠償崔某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但拒絕承擔護理費、營養(yǎng)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崔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崔某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依法賠償。因司機胡某駕車運營系職務行為,故崔某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應由海鷗公司和孫某共同承擔。另外,鑒于崔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要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為此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崔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孫某和海鷗公司共同賠償崔某3000余元醫(yī)療費;駁回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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