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遇冷勞動者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年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案件呈現(xiàn)爆炸式增長,這當然主要是因為確實存在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但不少勞動者因誤讀法律或過度維權而提起訴訟也是我們應當正視的問題。在當前經濟遇冷的情況下,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依法正當維權,對于保護勞動者利益和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著現(xiàn)實意義。
勞動者在維權時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作為實體法并不具有溯及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雖未經過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同樣,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以此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條款外,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簽訂、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其他情形的違約金條款,該條款依然有效。如衡女士在一家外企公司任高級經理,因同時擔任某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而被公司以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予以辭退,衡女士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庭審中衡女士認可知曉相關規(guī)章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兼職,但是認為該規(guī)章制度沒有經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故不能作為將其辭退的依據。審理查明,該制度系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制定。法院因此駁回了衡女士的訴訟請求。
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十分關心的一個問題,但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并非必然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郝先生與某物業(yè)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按照原來的條件與郝某續(xù)訂勞動合同。郝某不同意續(xù)訂,后要求公司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此種情形屬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所謂的經濟補償。
此外,應注意的是,額外賠償金的加付義務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履行。在某些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在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shù)耐瑫r,往往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50%至100%的賠償金。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此類賠償金的加付義務,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履行。
法律意在調整社會關系,合理保護各種社會利益。勞動者應當正確理解相關立法,避免因錯誤理解法律而維權不當。在當前經濟遇冷的環(huán)境下,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更需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作者:胡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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