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賠償原告李某房屋面積差額部分的房價款共計9278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9月,原、被告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按套內面積計算以每平方米10084.77元向被告購買了其開發(fā)的位于佛山市季華路的一處商品房。該房套內面積136.57平方米,房屋總價137萬余元。合同約定:計價面積(即套內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若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差異值為±0.6%以內(含本數(shù))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簽約后,原告依約支付房款。收樓后,原告發(fā)現(xiàn),涉訟房屋套內面積縮水,遂以被告存在面積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房款差額。
另查明,在原、被告簽約前,即2007年2月,房產測繪部門已向被告出具有關涉案房屋所在樓宇的測繪報告書,其中載明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積167.39平方米,套內面積136.11平方米。該測繪面積與合同約定的相差0.46平方米。
庭審中,被告辯稱,該面積誤差在合同約定的±0.6%免責范圍以內,故原告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明知面積縮水還說誤差免補償 房產商欺詐雙倍賠差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已經(jīng)明知合同約定的面積比實際面積大,但卻隱瞞該面積差異不告知原告,并為達到多收原告購房款的目的而在合同中約定該面積差異的數(shù)值無需補償,使原告在知悉面積差異后不能通過合同的面積誤差處理約定追回多交的購房款,其主觀上欺瞞原告的故意是比較明顯的。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面積并誘使原告錯誤地多交購房款,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欺詐,被告作為開發(fā)商欺詐經(jīng)營應雙倍賠償原告面積差額款。
來源: 人民法院報 作者: 張慧鵬 林勁標 黃延麗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