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怎樣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有力保障,通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有效制約了大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現(xiàn)象,并且針對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zhí)行人作出了相應的懲罰。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币虼,該利息計算標準中的利率基準是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在此基礎上再乘以二。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如何確定起算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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