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附隨義務”,飲酒人之間有相互關(guān)照、相互保護的安全注意義務
酒后駕車最近備受社會關(guān)注。其實在很多場合,要是朋友間多一些勸告,酒后駕車釀造的車禍事故也許就能少很多。昨日,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對于一起飲酒的酒友來說,相互勸告、照顧酒后不要去開車不僅是道德范疇的事,在法律上也是應盡的附隨義務。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說,如果勸酒人明知被勸的人要駕車,還勸他過度飲酒,被勸者駕車后發(fā)生車禍事故,作為勸酒者,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勸酒人只對被勸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王建平說,由于勸人喝酒的相關(guān)證據(jù)收集比較困難,相關(guān)責任較難劃分,所以法院一般會判勸酒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勸酒本身并不違法!彼拇òl(fā)現(xiàn)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說,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存在有人挑起的賭酒、斗酒、勸酒等,如果由此發(fā)生損害后果、侵害后果,勸酒人要承擔部分責任。
“勸酒人有附隨義務!崩顒傉f,飲酒人、勸酒人在客觀上應當意識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飲酒會導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減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為避免傷害,要求飲酒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即相互關(guān)照、相互保護的安全注意義務,這在民法上就是附隨義務。
“如果勸酒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還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蓖踅ㄆ秸f,如果勸酒人明知對方身體不宜飲酒還強行“灌酒”,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到損害,那這時酒就成為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種工具,灌酒人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李剛律師提醒市民,在飲酒時,聚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在飲酒之前最好先問清對方的身體狀況、是否開車、酒量、身體有沒有病癥等,不要隨便勸人喝酒。
案例鏈接
2008年9月6日,上海一公司老總要求司機小蔣去KTV接送,又與小蔣在KTV內(nèi)共飲,導致小蔣在其后的駕駛途中發(fā)生車禍身亡。小蔣的家屬認為,當晚一同在KTV飲酒的三名同事(包括公司老總在內(nèi))應該為小蔣的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為此起訴到法院索賠近50萬元。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認為,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而公司老總明知他酒后駕車,存在一定過錯。其余兩人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但他們并沒有進行提醒,因此存在過錯。判定3人各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成都商報記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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