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yè)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發(fā)的職工權益保障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為管理人員或專業(yè)技術人員五年以上,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女工,可按規(guī)定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但在單位做了30多年會計的浙江臺州仙居縣供電局女職工張鑫花,卻被單位突然以年齡到50歲為由退休,她一紙訴狀將當?shù)厝耸聞趧由鐣U暇趾妥约核趩挝桓嫔戏ㄔ骸?
單位提前5年將她辦理退休 她向法院討說法
原告張鑫花于1987年3月調入浙江臺州仙居縣供電局企財科做會計。1995年12月12日,仙居縣供電局與張鑫花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條款中約定,張鑫花“按現(xiàn)在企財科的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并得到了當?shù)厝耸聞趧泳值蔫b證。
原告連續(xù)從事會計工作三十多年,歷任仙居縣供電局的助理會計師、主辦會計、成本會計、會計組組長等職。今年4月初,張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準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驚。她認為,今年自己剛滿50周歲,按照相關規(guī)定,像她這樣在會計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有選擇自己在50歲退休還是55歲退休的權利。
據(jù)張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根據(jù)仙居縣供電局的申請,批準將她退休。因此,她認為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為此,她以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被告,以仙居縣供電局為第三人,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單位沒給她發(fā)聘書 但她一直在會計崗位工作
在庭審中,原告張鑫花、被告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縣供電局,就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以及實體內容進行激烈地質證和辯論,使本案爭議的焦點逐漸露出水面。
原告認為自己具備助理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縣供電局企財科做會計。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縣供電局聘任她為助理會計師,1995年12月12日,仙居縣供電局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被批準退休,一直擔任仙居縣供電局的會計工作,這種事實的用工關系客觀存在。據(jù)此,按照相關規(guī)定,她有選擇到55歲退休的權利。
而被告和第三人認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縣供電局聘任張鑫花為助理會計師屬實。但此后,沒有繼續(xù)發(fā)聘書聘任她,因此,張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齡選擇權。被告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核準張鑫花退休的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
未發(fā)聘書卻在此工作了30年 是否存在聘用關系
在庭審中,法庭歸納了雙方爭議的焦點。雙方對張鑫花從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處一直從事會計一職無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從1990年12月30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給原告下過會計崗位聘書,但原告繼續(xù)在第三人處從事原會計工作。此種行為是否使第三人與原告構成專業(yè)技術崗位的聘任關系。
原告代理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張荊認為:是否構成聘任關系,應結合幾個方面來考察。聘書只是形成聘任關系的一種書面表現(xiàn)形式,并不是認定構成聘任關系的唯一標準。
原告方從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處從事會計工作,其間從未間斷。不管第三人給原告是否下達聘書,原告的工作崗位從未改變過。從原告的實質工作內容來看,原告與第三人毫無疑問是屬于事實上的聘任關系。如果僅以第三人的聘書來認定是否構成聘任關系,無疑是加大了勞動者的舉證義務,這與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初衷相違背的。
另外,原告在第三人處從事會計崗位工作,作為用人單位理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給原告下達專業(yè)技術崗位聘書。應當履行的義務未履行是第三人不作為。被告作為勞動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理應采取監(jiān)督、糾正態(tài)度。而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聘任關系不成立。
8年前有相同遭遇女職工曾經(jīng)勝訴
記者了解到,早在8年前,與張鑫花有相同遭遇的浙江茶葉進出口公司第二茶廠職工王文娟經(jīng)歷了一審敗訴后,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中取得勝訴。
1996年6月28日,紹興市勞動局對王文娟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體行政行為,王文娟不服,向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一審判決對王文娟要求在管理崗位工作不予支持,駁回了其申訴請求。
王文娟不服上訴。王文娟申訴認為,本人自1982年起一直在廠管理崗位工作,從未間斷過。1996年2月在本人滿50周歲時,廠方讓本人選擇按工人年齡退休還是按干部年齡退休,本人選擇按干部年齡退休。為此,本人仍在管理崗位上繼續(xù)工作至1999年6月。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本人應按干部身份退休。
2001年6月8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并作判決認為,王文娟的事實聘任關系成立,紹興市勞動局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的對其以工人身份退休的審批行為,違反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原判支持紹興市勞動局的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申訴請求予以糾正。
張鑫花狀告人事局一案沒有當庭宣判,本網(wǎng)記者將繼續(xù)關注。